我的题目是诠释方法。理由是“诠释学丛书”向我约了一本书,我取名为“法律的意义追问”。
我个人觉得我国法学自改革开放以来确实经历了几次大的范式转化。第一次是从一元化的“御用”法学转向一元化的价值法学。一元化的“御用”法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合作,一是来自官方现实政治的需要。第二次仍是一元化的价值法学,但由于对自由与利益的强调不同,我仍然把它分成两个派别。第三次转化是社会学方法的引入,主要是苏力教授的社会实证方法。我觉得要真正使中国建立法治,大约还需要一次大的转向,即从社会实证向规范实证方向转化,我们的规范性研究还很缺乏。如果我们的规范转化完成了,我们还会面临着一个转向,即从规范转向向方法论的转向。谈到方法论的转向,我这里引出解释学或诠释学。
我们这里谈的是诠释方法的问题。自从哲学解释学创立以来,方法在西方是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加达默尔既要颠覆真理,又要否定方法。所谓否定方法即否定实证的自然科学的方法;所谓否定真理,即认为每个人理解问题时都带有偏见或前见,有前见在当中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解释或翻译,所以认为人人的理解不同,正因为这样,就不可能有方法。这样以来,西方就形成了另外一种观点与之较劲,其主要观点是认识论的,认为解释的主要问题就是方法问题,就是通过方法的探知来寻求真理问题,既不否定真理也不否定方法。所以西方有人认为元哲学和解释学构成了20世纪哲学最璀璨的景观,这种说法是否准确不得而知,但至少在西方哲学中是比较前沿的。并且在解释学当中谈到法律解释学与宗教解释学的借鉴问题,加达默尔认为解释学来源于宗教解释和法律解释,原因是宗教与法律都是权威文本,人人理解不同就需要解释,解释的目的是应用。所以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有天然的联系。我现在要反思的一个问题是在法学解释中真的象加达默尔所讲的那样方法不重要吗?真的没有真理吗?我个人认为法学解释必然会涉及方法问题(真理问题在另外一篇文章再谈),为什么呢?首先,法学法律是一种形式理性,形成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方法合理性的问题,所以解释法律时必须包含着对方法的追问,包括立法上、立法指导思想上对方法问题的追问。其次,规范的生活是人的天性,人的规则性的存在,是规范性生活的动物,人在作为目的同时也是作为手段,所以诠释法律时要引进方法。所以方法在法学中不能缺席。
下面我要论证的是方法从几个层面上讲其特点是不同的。从认识论上讲,方法是多元,因为每个人都是附属的理解主体,必须开成认识的多元性。从本体论视角上,认识与认识的对象有千丝万屡的联系,它分为四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规范分析方法,来自于人的本体的规范性存在;第二层面是由规范方法引出的法学方法,例如诠释学方法等,来自法律本身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联;第三个层面是法学借用的其它学科的方法,如经济分析法学、价值分析法学,依据是法律自身不是自治的;第四个层面是公共方法,如语法方法等,可在法学中用,也可在其它学科中用。所以,从本体论看,法学方法恰恰是不能自治的,与法律所存在的本体世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实践层面上看,法学方法要能够给人带来功利的追求,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实用性。法学方法既作用于人们把法律实践作为物质实践的活动也作用于将之作为精神实践的活动,但无论如何都是为实现人们的功利追求,包括精神性和物质性的。
这是我的初步研究,书也正在写作过程中,希望能与各位作更深的交流。
张文显:
我理解的学术规范是一种沟通和对话。北大法学院的这个研讨会很重要,这个题目也是我所观注的,下面谈点自己的看法,主要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范式。这个概念是库恩提出来的,遵循的人们纷纷将运用到自己认为应该标新立异的地方,如在学术领域、管理领域等,这样用的越来越多,已经离库恩的很远了,甚至面目全非了。我们今天谈范式,就要回到起点来,下面我就谈谈我理解的范式。库恩大量使用了范式的概念,曾在21种意义上使用。①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是有关认识对象的本体论或有关规律的解释系统,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②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构成一个学术群体的理论基础及其范围概念系统。③范式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背景,即是一个学术舞台,“演出”的东西受其制约。④范式是一种方法论,或者说是一种基本方法群。⑤范式是一种新的,正在形成的学术传统或学术品格,是一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要素和成熟的标志。从上述五方面理解库恩的范式就有一个基本的起点,否则各说各的则无法沟通。
第二个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在中国法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阶级斗争范式,即使在现在其影响也很大。实际上这种范式很僵化,如果与左的融在一起则对中国法学危害很大。这种范式的主要表现为①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方式成为法学中超稳定的思维模式。②用国家、政府理论主导法学理论。③把唯物主义的原理简单照搬到法学领域来代替对法学特殊问题的研究。④泛政治化,过分注重法律的政治性,而忽视了法律的伦理性、功利性。从法律观上讲是严重的规则模式论,从法律价值观上看过分偏重法律的秩序以致强调义务本位。这种研究范式的危害是很大的。从80年代以来,这种范式受到了各种冲击,在多种范式中权利本位的范式是一种探索与路径。原来的范式已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法学发展需要,建立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建构一整套的范畴概念,这样法学界就开展了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在这种研究中,有的学者就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基本范畴,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又进一步提出权利是更基本的范畴,即基石范畴,用此来建立新的法学体系。对此概括为权利本位,权利本位不仅仅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也不仅仅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新的观察方法和理论,也是推动中国法治变革的巨大动力。这样,权利本位就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如何构成的呢?①权利本位论提供了法的本体论的理解系统,提供了基石范畴--权利和“全景式”的视窗,②权利本位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法学理论的一个思想武器或新的工具,如用之观察公法与私法关系、权利与权力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问题都会得到与时代精神相一致的回答。③权利本位范式为正在形成的学派提供了理论背景和学术框架。
第二时段(15: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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