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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二)

  库恩主要举了两个例子说范子,其中之一是地心说与日心说,认为这是一种范式转换。张文显教授文章中的第一个定义是更被经常引用的,即为科学共同体提供了典型问题和解答的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然后这种成就为核心问题提供了基本的角度,尽管具体解答不同。另外一个范式变化的例子是牛顿力学和爱因斯坦力学,爱因斯坦力学是四难空间而考虑进了时间因素。他基本上是以这两个例子说明的。当然,也涉及到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实际上是大家分享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在法学上也是如此。在科学共同体中有些问题是不存在的、不重要的,只是对其它科学共同体重要。
  至于刚才提到的政法学派的不同意见,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中国具体问题是变化的,但基本范式是不变的。即讨论哪种价值是更高的、更正确的。但象社科法学可能就不是说正确的答案,而是说好的答案--好的答案可能有好几个,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因此一个是强调真理一致、外在性真理,一个是强调共识性真理。
  葛洪义:
  我也想提几个问题。
  刚才论述中好象主要按时间阶段划分了三个范式,还有没有其它的?这涉及到划分标准的问题。我觉得你(苏力)大致考虑到三个方面,如核心命题、知识径路、规则问题。那么,核心问题是指什么样的问题--学术的、理论的,还是现实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一个研究方向,我们要研究真问题而不是假问题,如何界定?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你所划分的三个范式是不是有你所说的区别,比如说诠释法学中有些话题可能是不存在的,我承认这种情况。但你刚才主要是对部门法学所作的说明,那么这些部门法学你以为在什么意义上是学术?如果它本身是学术的,它还会不会这样做?例如那些法条的释义我认为不是学术。如果确定它为范式的话,我有些质疑。
  对第三种范式我仍有质疑。你在划分这三个范式时主要依问题(即核心问题)与方法(即知识路径)。那么社科法学在这两个方面差别很大,把它们划为一类是否恰当。例如知识论的问题人文学派不谈这个问题。从方法上来说也有这个问题,知识径路明显有不同。
  苏力:
  我觉得葛洪义提出的问题都很好,是促进我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实际上这篇文章写得是很匆促的,且涉及到20年学术史,不可能在一篇短文和短时间内完成。我觉得还是可以简单地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是核心问题。不同的人对何为学术问题是因人而异的,例如阿奎那探讨针尖上能站多少天使的问题,对他来说是个真空题。比如对我来讲,法的阶级性问题不是学术问题。库恩讲到所谓真问题是为学术共同体的典型问题,所以在此问题上我采相对主义。
  其次是诠释法学。这三类法学都是学术,学术都是有其社会功能的。我们不能用我们的标准衡量之,这其实是个学术共同体的问题。诠释法学有做得不好的,也有做得好的,这对中国法治建设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另外,社科法学讲的太笼统了,我同意。如有的注重人文,有的注重社科,以后还会有变化。是否能作为范式,我自己也不敢肯定,我只是说这三大派构成中国的基本格局。所以我始终对自己保持反省和怀疑。至于哪个好,我只是作为分析的工具,并不是绝对的标签。至于说知识径路不同,我认为是很正常的在学科内部也打得不可开交所以,我认为我们都应当保持一种平等宽容的态度。
  <font color=blue>未经北大法律信息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font【编者注:这是继第一部分后,29日下午的第二部分。但是由于我们工作的疏漏,在录音中出现了失误,以致于苏力、张中秋、王好立、张志铭、范忠信诸位先生的部分发言未能整理,只能提供简单的提纲,在此莼一向上述几位先生和广大读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二)
  11月29日下午(13:30--17:00)
  主题:法学研究范式的宏观思考
  主持人:王好立
  第一时段(13:30--15:00)
  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张千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建立严密的新实用--实证主义的法学体系》
  谢晖:《诠释方法,通向法律的真理之路》
  张文显:《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
  第二时段(15:30--17:00)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
  郑永流:《法学是科学吗?》
  张中秋:《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作的一些思考--以法律科学为议论中心》
  第一时段(13:30--15:00)
  葛洪义:
  以苏力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后现代法学思潮问题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震动,我对此的印象很深,因为我觉得中国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展了很多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在某些方面涉及根本问题的看法,如对法的阶级性提出意见,对于这些,法学界都持着很宽容的态度。但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提出的问题,法学界一是不大理解,二则承受不了此变化。为什么呢?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根本问题,后代现法学思潮提出的批评实际上涉及到两个范式之间的对话问题,甚至是挑战与颠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对中国法学理论传统的范式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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