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相对剥夺论——腐败行为之犯罪心理研究
廖志敏
【全文】
关键词: 腐败 权力 资源 相对剥夺
论文摘要:本文对犯罪学之相对剥夺理论加以梳理,藉以作为研究腐败与权力问题之工具。腐败是权力资源非法转移的重要手段,也是掌权者藉以消除其相对剥夺感的手段。被剥夺感是导致掌权者进行腐败型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根源,要遏制腐败犯罪,不能完全依靠事后惩罚,要设法从消除相对剥夺感角度寻求新思路:文章将对相对剥夺感的几种来源一一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最后就本文的立意及指导本文写作的法哲学思想略作阐述。
我们都要地球,而地球只有一个。
—— 罗斯科·庞德[2]
一、序论:相对剥夺理论内涵及其价值——分析工具之分析
有关“权力相对剥夺”的思考系缘起于传统犯罪学中著名的相对剥夺理论,因此,有必要首先对该理论略作介绍。“相对剥夺”的概念最先由S·A·Stouffer等人在《美国士兵》(The American Soldier,1949年)一书中提出。但是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在理论上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定义。其一,所谓相对剥夺,也叫做“相对短绌”。个人所以自认是短绌的,是因为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群体和类别的人们的地位作了对比。根据被选作比较基础的类别或群体的不同,人们认为自己是短绌的程度也不同。[3]其二,相对剥夺指一个人受到的奖励不具绝对价值,而是与个人期望有关的一般法则。[4]其三,相对剥夺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某种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如愤怒或不满。这种解释是美国社会学家R·K·默顿在其名作《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中所进一步发展的。默顿认为,当个人将其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是相对的,因为人们不是与某一固定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该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5]其四,所谓“相对剥夺”,并非是人们绝对意义上被剥夺,而是与某种标准相比感到被剥夺了。这种标准可能包括其它人、其他群体或与他自己的过去的比较。与相对剥夺必然对应的是相对丧失感,它的产生需要有两个先决条件:(一)缺少某种所有权或权利(称为X);(二)正在经受相对剥夺的人知道了有另外一个人或群体有X。[6]
从上述几种颇具代表性的定义,可以看出“相对剥夺”的几个共通含义:一、所谓的“相对剥夺”,是指参照于某种标准的被剥夺。这种比较的标准是不固定的,既可以是某一个社会阶层,也可以是某个个人;既可以是自己所处的阶层,也可以是其他阶层;既可以是高于自己的阶层,也可以是比本阶层地位更低的阶层;甚至这种标准可以来自于自身,比如拿自己的过去与现在比较,或者拿自己内心的某种既定期望与现实状况比较。二、所谓的“相对剥夺感”,并非指绝对意义或者事实意义上的被剥夺,它强调的仅仅是主体自身的主观感受。第三,相对剥夺理论只是一种对主体心理特征的客观描述,不带有任何的价值判断。换句话说,这种理论不关心主体这种感受是否具有合理性、合道德性或者合法性。[7]
相对剥夺理论经常被用于解释社会中的中下阶层人口犯罪[8],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比较最容易产生被剥夺感。尤其在更高社会阶层的人印象中,由于社会下层人群所处的低下的经济地位,导致其“看起来”是最容易产生被剥夺感的人群。但是这种前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限制人们的视野,也限制了相对剥夺论的潜在理论意义。我们往往会忽略如下事实,那就是,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心的无穷大是一对永远无法平衡的矛盾。这就是说,剥夺感实际上广泛存在于人们的心中,而不论这个人处在社会的什麽阶层。由于社会中上层阶层的人们“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和欣赏闲暇和舒适的雅致,他也明白了什麽是其全部生活享受中所缺少的”,[9]他们对自己的生活标准往往具有比下层群体更“苛刻”的要求,因此中上层社会群体可能产生剥夺感的机会至少不会比下层群体更少。托尔斯泰的话堪为注脚:“尽管富有的人们吃得好、喝得好,但并不能防止他们像穷人一样不愉快。他们也会对自己的职位感到不满,为过去感到悔恨,并希望得到他们所没有的东西。他们所紧盯不放的更好职位与日扎诺夫经济公寓居民所渴望的职位完全相同,对后者来说,这就是他们可以少工作却可以从他人的努力中得到更多好处的职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