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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相对剥夺论——腐败行为之犯罪心理研究

  附:作者资料
  廖志敏(1978年—— ),男,四川井研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白建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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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文的思考和资料收集得惠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甚多,特致挚谢。但个人学有未逮,文中拙陋之处当自行负责。
  [2] 《普通法的精神》,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夏登峻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P138。
  [3] G·邓肯·米切尔主编:《新社会学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P262。转引自麻泽芝、丁泽芸论文“相对丧失论——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法学研究》99年第6期。
  [4] 前引麻泽芝、丁泽芸论文。
  [5] 前引麻泽芝、丁泽芸论文。
  [6] 亚当·库柏等主编:《社会科学百科全书》1989年版,P642。转引自麻泽芝、丁泽芸论文。
  [7] 比如精心策划的打劫最后未遂,也许劫匪会觉得沮丧甚至“愤愤不平”,尽管在旁观者看来这种心理是荒唐的,但是相对剥夺理论所关心的,只是这种被剥夺心态的客观存在。
  [8] 前引麻泽芝、丁泽芸论文;再请参见麻国安著《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9]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P14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北京。
  [10] Tolstoi, “Que faire” (Paris,1887)。转引自前引加罗法洛《犯罪学》P140。
  [11] 这个数字还是保守的数字,按照加罗法洛的看法,实际上无产者的比例还应该适当增加一些,因为人口普查报告中注册的有产者其实大部分都是并不宽裕的农民;但是方便讨论起见,作者仍然采用了该保守数字。详见前引加罗法洛《犯罪学》P143。
  [12] 前引加罗法洛《犯罪学》P143-147。
  [13] 前引加罗法洛《犯罪学》P139。
  [14] 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是关于“被直观到的现象”的科学、“一门在纯直观中研究先验的纯粹意识领域的纯描述性学科”,但它同时也是一门关于“本质的科学”(转引自张祥龙《从现象学到孔夫子》,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P184。)“现象学同时并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P24页,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相对剥夺理论的研究思路正与此相吻合。另外,相对剥夺理论又正是以心理现象为研究对象,心理学是当然的理论基础之一,这又是现象学的一个重要特点,胡塞尔本人即常常把现象学称为“描述心理学”、“本质心理学”或“理性心理学”(有关论述请参阅《纯粹现象学通论》中译者序,胡塞尔著,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15] 以研究目的作为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判断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三种。解释性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研究对象之间的制约关系,这类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原因问题。详见(波兰)布-霍维斯特著《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冯树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北京。
  [16] 所以如此措辞,是因为我发现,许多时候,这种被剥夺感的产生有其难以苛责的原因,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值得理解和同情的,而消除这种剥夺感进而遏制犯罪的方法,是满足而不是压制人们的利益诉求。
  [17] 比如有学者认为权力是基于社会中统一的组织管理行为形成的社会关系对人们的制约力(刘春《权力的陷阱与制约——西方国家政治腐败透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p2);托夫勒则把权力视为一种有目的地在支配他人的力量,由暴力、财富和知识构成;韦伯将权力视为“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更有学者认为权力是一种泛化了的文化现象(参见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北京);甚至在恋人之间也存在权力现象(参见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福柯在他的名著《规训与惩罚》等著作中也对权力现象有过独到的论述。
  [18]《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版,P1436。
  [19] 前引《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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