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力的资源化与作为手段的腐败
有关权力的论述,可说汗牛充栋。对权力含义的界定也多种多样。[17]本文只拟讨论官员的腐败现象,因此除特别说明的以外,文中的“权力”含义仅限于政治意义上的权力即国家公权力。权力的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基于权力的最基本特征,即支配某事或某物的能力,似乎可以说,所有的权力皆为一种资源。“资源”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资财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财源”[18]。 通常我们说“资源”往往有两种含义:狭义的资源指主体完成某行为而可资利用的既成的物质对象;广义的资源则泛指社会在其运行发展过程中,行为主体在其活动中为了实现自身目的所需要具备或可资利用的一切条件[19]。而就权力来说,它能够对经济社会中的行为、资源、财富分配加以影响和控制。政府赋予公务员资源调配的权力,自然形成了公务员和普通人民之间在信息、资源的占有配置及经济决策上的不平等;在一些掌握关键信息、重要资源的部门而言,这种优势差异就愈加明显。由此看来,将权力解读为社会领域中的一种可供掌权者运用以实现其某种目的的资源并无不可。
权力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有其特殊性。一是它的占有主体往往是特定的,要实现对权力的占有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如果说一个正在被追求着的女孩可以对她的恋人发号施令,只能是因为她所处的被追求的地位;那么一个腐败的政府官员能批条子将一批平价钢材卖给投机商,也只能是因为他的特定的长官身份。显而易见,这种种“身份”并不是能够随意转让或者获得的。因此,和特定的身份相共存亡的权力资源也不能够随意转让。二,尽管不能随意转让,但权力却可以一定的方式转化,而表现为一种物质性的外在资源(利益)。权力本身总是和特定的身份主体密不可分、融为一体,这时它是一种抽象的、不可量化的资源,尽管我们可以对两种性质相同的权力资源作出大体比较,比如我们会认为一个省长的权力要比县长大,但这种单纯基于职务高低(所在部门、官职级别等)的比较往往流于机械,因为身份的高低和它们蕴涵的资源量并不完全是正比例关系[20]。但是,一旦权力通过某些途径外化为物质性资源,它就具有了量化分析的可能。由权力所外化的可见资源有哪些呢?比如特定官职所享有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这是权力的合法外化),比如以权谋私/腐败所得的收益(这是权力的非法外化)。
由此我们已触及腐败问题。关于“腐败”的定义不胜枚举[21],但这些定义几乎都可大致概括为“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或者“背叛权力的公共(利益)目标而牟取私利”的行为——这些说法在某些方面的确阐明了腐败的本质,即腐败作为一种权力行为是不正当的、违背道德和正义的。
但这类定义至少存在这样一些缺陷:一,这种以现代科层体制为背景的定义完全不适用于对前科层化体制中腐败问题的讨论[22]。世袭的封建君主随心所欲将赋税用于自己和家族的奢侈生活;他们尽可能将自己的权力使用到能获得最大收益的限度。但只要这些权力的扩张仍限制在体制和官职所允许的范围内,——那么就不会出现“严格意义上的腐败现象”。因为在现代人看来,腐败是一切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而当政治权力是一种世袭的结果或财产所有权时,掌权者的公私责任又当如何划分?我们所谓的“不正当利用”,在以纯粹世袭统治权为基础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只不过是合法的特权而已[23]。第二,即使在现代社会,这种价值判断式的定义仍然无法解决这样的一些问题:怎样的行为才属于“不正当利用”?谁来断定被歪曲的目标是“正式的”或“合适的”目标?谁来判定被揭露出来的“腐败”行为就是对公共目标的扭曲?[24]也许有人会说,判断官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腐败可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行使界限和公务员的职业纪律来界定。但我们应该对这些规范或者纪律的涵括性和严密性抱有充分的信心吗?现代社会是一个交易高度发达的社会,腐败则是权力介入形形色色交易的过程,甚至腐败本身也是官员们与他人之间的某种交易。拿简单的受贿来说,交易可以通过官员对行贿者所负担的千奇百怪的义务来完成。而其他类型的政治交易则是以更加模糊的义务为基础;经济越发展,利益就越宽泛,社会交易的网络越发达,各种可见的利益交易途径就越复杂多样,特殊的交易活动越难被确定为腐败行为。[25]相反,由于不发达国家的交易较简单、较直接,因此他们比发达社会的国民更容易接受简单的道德判断式的腐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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