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对剥夺心理的普遍存在这样一种事实,犯罪学鼻祖加罗法洛早在1885年所发表的数据及结论正堪相印证。在加罗法洛时代,在社会主义者中间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即阶级差别和贫穷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犯罪是一个受压迫阶级反对另一个压迫阶级的标志。针对这种观点,加罗法洛在他的名著《犯罪学》中提供了有力的反驳。
首先,加罗法洛用实证数据证明了这样的事实,即不论在贫困阶级还是相对的上层阶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同阶层的财产犯罪发生机率并不存在统计学上的差异。根据意大利1898年统计资料表明,当年受审的财产案件中,有25,729件是敲诈、抢劫、盗窃案件,约占财产犯罪案件总数的91%,而这些案件大多数是由无产者所为。其他案件则是伪造钞票、有价证券、政府公债、伪造公文、商业票据和私人签名案,以及犯罪性破产案,等等不能归于贫穷阶级、而是属于有产者实施的案件。同时,当年意大利无产者的人数约占人口总数的88%,[11]这和他们所实施的91%的案件比例是差相仿佛的。另一组数字是,1900年意大利监狱中,有3102人属于“领年金者”、商人、银行家、经纪人、政府官员牧师或自由职业者等等,这些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0%;这几乎等于有产者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12]——而在人们印象中,有钱人实施财产犯罪的可能性应该是比穷人更小的。
加罗法洛对这种与人们“常识”相悖的现象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加氏指出,贫困其实并不是导致人们痛苦的真正原因,绝大多数劳动阶级的痛苦并非来自饥饿,而是来自于“不能得到那些受到命运厚待的人所享有的快乐”。但是,这种贫困的痛苦并非只有处于下层的无产者才有,各个阶级的财富和地位都会使位于其下面阶级中相应的人相形见绌。这种“贫穷”及由此引起的贪婪可以促使农民去偷木柴,可以促使佃农去欺骗地主,也可以促使富商通过伪造帐目来欺骗其债权人。因此,“导致犯罪的并非个人周围的特殊经济因素,而是其自身的心理因素。”[13] 加罗法洛虽然没有说得很明白,但是很明显,他所指的这种“心理因素”正是今天被我们概括为所谓“相对剥夺感”的东西。由于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认为,在一个阶级中,人们的梦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比另一个阶级会更大,因而,中上阶层的人们在实施这类财产犯罪的冲动上也不应当比下层人群逊色。——这正是加罗法洛统计的结论,也是我们为什么会发现那些由上层人士所事实的侵占、贪污受贿、经济诈骗无论在相对数量上还是危害程度上一点也不比小偷小摸或者暴力抢劫犯罪更少的原因。
综上所述,假若我们认同人们的生活理想、价值标准和思维方式的极其多样性的话,我们就会发现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可以基于几乎是无限丰富的理由。因此,仅仅在个体现象层次上讨论相对剥夺理论可能是有局限的,“被剥夺”不是一种个别心理现象,而是普遍心理现象。这是一种观察性和描述性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但是其意义却显然不止于观察和描述,因为我们很难说它对于这种特殊心理状态的研究是仅仅属于对事物现象的总结还是对事物本质的挖掘。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观察和解决问题时的有用的且必要的思考进路,这使它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现象学的研究思路。[14]它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许多通常情况下可能是让人费解的现象。
相对剥夺理论同时也是一种解释性犯罪学研究,其目的在于从心理学角度挖掘犯罪原因[15]。相对剥夺论对于社会人在特殊条件下之特殊心理状态进行了细致入微、甚至不乏人情味儿[16]的关怀和揭示,通过这个视角,我们可以为许多犯罪现象找到一个合理(尽管未必合法)的解释,从而可以在理解这些现象的基础上设法遏制这些现象。正是在上述意义上,相对剥夺理论的适用潜力可能是巨大的。
下文关于腐败与权力关系的研究,正是运用相对剥夺论的一个尝试性实践。整个论证过程将贯穿这个观念,即被剥夺感是导致掌权者进行腐败型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根源,所有旨在遏制腐败的制度设计都不得不考虑这个根源。我将以腐败的手段性特征作为解决权力与相对剥夺理论之间关系的桥梁。通过对权力的资源化特征分析,我试图说明,腐败是权力资源非法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掌权者藉以消除其相对剥夺感的手段;因此,必须考虑用其他方式代替腐败作为消除被剥夺感的工具;而权力的资源化特征将使以量化性措施来消除相对剥夺感成为可能。我的观点是,要消除相对剥夺感进而遏制腐败犯罪,不能一味诉诸于事后惩罚,必须遵循“浚堵结合”之思路:对于源于掌权者贪得无厌的不合理需求,固然应以法律坚决禁止和惩罚之;而对于其合理之利益诉求,则既不能忽视亦不应以过度之道德义务加以塞责,而应以各种相对公平之利益分配制度予以满足或疏导。然后,我将对相对剥夺感的几种产生原因略作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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