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三,官员阶层整体遵纪守法状况及相应之刑事法网疏密状况与被剥夺感之关系。假设某官员原本始终保持着清廉作风,如果他处在一个廉洁成风的官场,人人皆两袖清风,那么他会趋向于将廉洁视作理所当然,其心理上是平衡的;如果他得知有官员贪赃而被绳之以法,那么他保持心理平衡的可能仍较大,因为在后者的一失一得之间二人仍然维持了利益对比上的相对平衡;但如果有人因腐败而发家致富又成功逃避了法律制裁,则继续保持廉洁者就有可能感到自己受了损失;若周围此类漏网之鱼愈多,而法律始终置之不理,则该人的被剥夺感就会愈强,与他人同流合污的可能性就愈大。因此,防止“近墨者黑”的一个必要办法是严密刑事法网,坚持有罪必罚,使守法官员的被剥夺感降到最低。另外,仅仅有罪必罚还不够,刑罚还必须保持适当的严厉性,刑罚过轻则不足以抵消官员腐败所得收益,也无益于消除其他官员的被剥夺感。
最后是经济管理权力资源在政府和社会之间的重新配置问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享有的过多权力亦是相对剥夺感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和干预为少数拥有特权的官员创造了凭借权力取得额外收入的机会,市场的引入客观上为腐败提供了最好的温床。[33] 事实上政府权力伸入的市场领域越多,权力影响和调配经济资源的能量就越大,其可能带来的非法收益就越大,掌权者的合法收入与之相比就愈发显得微不足道。这种巨大反差给官员带来的心理压力是可以想见的。我国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步伐已经迈出了一些年头,但是迄今为止,政府仍在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官员与企业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经济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干预。比如外贸管理中的进口高关税、进口许可证制度及配额管制;在某些行业仍然存在的经营限制,政府只允许少数企业垄断经营某些行业,不允许其他企业自由进入和参与竞争;政府控制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的转让和配置,再如政府对某些地区和集团给予的优惠政策等等 [34],这些现象导致政府手中握有大量“租金”[35]。可以想见,由于诸多原因,上述政府行为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失,行政干预和计划管理的观念最终让位于自由市场经济,仍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是,大方向已经确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最终建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终将被弱化到一个合理的程度,这必将有利于缓减主管部门官员在可能的寻租收益与合法收益上的反差,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对于防止主管部门官吏的剥夺感来说,是个釜底抽薪之意。
四、并非结论的结尾:一个开放性的“自圆其说”
最后,我还想对一些对本文可能产生的质疑作未雨绸缪的回答。这些质疑可能针对文章的立论意义、文章的论证方法、以及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等等。其中不乏对本文“合法性”可能有颠覆意义的挑战,因此,郑重其事的回应就是必要的。与此同时,我也想就指导本文写作的法哲学思想写一点题外话。
如前所述,被剥夺是一种极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惟其普遍,它似乎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了片面的深刻的可能性,似乎具有一种被“泛化”和“庸俗化”的危险 [36]。你仅仅是说出了一种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就像空气一样是如此的普通。它是如此广泛地、一般性地、理所当然地存在,那么把它上升为一种理论的努力似乎就显得有点故作高深。
笔者的观点是,正因为空气和水是如此普遍而平常地存在于我们的周围,以致于我们竟然忽略了它们的存在,忽略了它们无时不刻进出于我们的体内体外、循环于我们周围的大千世界,对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对我们的所有行为产生着无微不至的影响。它们并不因为我们的视而不见而真的不见,并不因为我们的忽略和遗忘就不再发生作用。相反,这种作用因我们的忽略而变得更加隐蔽和不可抗拒。这种忽略的结果就是我们对这种无所不在的作用力视若无睹、麻木不仁,被其任意驱使,并将所有好的结果和坏的结果加诸毫无意识抵抗力的我身。事实上,制度的形成背景中固然充满着文化、历史、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等大词,然而我们从来都不应忽略人的主观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相反,这种个人的、微妙的、充满了偶然性的因素很多时候往往左右着制度的创立甚至社会的进程 [37]。旨在调整人们行动的法律如果不尊重心理因素、尤其是普遍性心理因素对人们行动的影响,那么结果必然是被规范对象以行动表现出来的广泛的嘲弄和抵制。因此,引起人们对“常识”的重视,本身就是本文的首要目的 [38]。这正是我为什么要不厌其烦地强调剥夺感这一显而易见——其实往往被具体的行为实践包括立法所忽略——的现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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