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们经常会发现,那些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上亿的处在某些关键位置的中下级官员,从腐败产生的收益来看,其官位的含金量甚至他们的上级官员都望尘莫及。
[21][21] 参见前引《权力的陷阱与制约——西方国家政治腐败透视》、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上海)等书中列举的各式各样的对于腐败的定义。
[22] 前科层化体制是指相对于现代民主体制而言的世袭专制体制,有关具体论述参考海登海默《对腐败问题的分析》(前引《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P15以下)。
[23] 前引论文集《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P23以下。
[24] 更详细的论述参见前引《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P143以下。
[25] 前引《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P33。
[26] 亨廷顿,李盛平《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北京。
[27] 这种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我们一直强调提高官员的道德品质来抵制腐败,有时这种道德要求达到了几乎宗教化的程度。然而有多少官员能达到焦裕禄、孔繁森式的标准呢?
[28] 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文版,北京。
[29] 经济活动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性经济活动,它能创造财富,从而导致社会总体福利增加;一种是非生产性经济活动,如贪污、盗窃等,它使财富的占有主体发生转移,但总体资源不会增加,反而可能减少。
[30] 比如,“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走茶凉”等恋恋不舍的口吻就鲜明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权力私有心理。
[31]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北京,P93。
[32] 比如,能否用一种类似今天高校评估学生综合成绩的加减分制度使官员政绩得到量化?——也许这个设想是不太成熟的,首先这种综合成绩评估制度未必就那么公正合理,其次政绩作为对官员的一个综合性评价具有相当多元的标准,并不像学生考试成绩那样板上钉钉;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具有某些相似性,这多少使这种“制度移植”具有了某些可能性,并且事实上,类似思路已经在一些地方被实践:重庆某地前不久出台一项政策,凡辖区内发生死亡若干人以上的事故,政府首脑即应承担从处分直至引咎辞职不等的责任。而据网上最近消息,长春市出台《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长春市内各单位一次发生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最重将被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0月22日10:28 中国新闻网 )——这可否看作从反面对官员政绩进行“量化”的一种尝试?
[33] 王满仓,张小娟“公共权力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当代经济科学》1999年11月。
[34] 转引自倪星“论寻租腐败”,《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4期,P21以下。
[35] 在寻租理论中,所谓租金是指缺乏供给弹性而产生的差价收入,这种供给缺乏弹性,不是因为某种生产要素的自然属性所致,而是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参见文建东《公共选择学派》,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前引倪星论文。)
[36] 这也是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挑战杯论文答辩会上强世功等老师对我的质疑。感谢他们的启发促进了我的深入思考。
[37] 请参阅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广州,P84页以下)中关于马歇尔法官个人魅力影响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分析;又请参见《乌合之众》(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中关于人类感情作为文明进程动力的分析。
[38] 苏力说:“常识是我们生存的,然后是学术的出发点”,“但是,对于今天中国的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理论界,我常常感到常识的缺乏。”(引自《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自序)
[39]《普通法的精神》,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夏登峻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P138。
[40] 前引《普通法的精神》,P138。
[41] 典型例子就是古斯塔夫·勒庞的大众心理学名著《乌合之众》。这本为弗洛伊德、墨顿、奥尔波特等人极为看重的小册子,其最有成就之处,就是其对群体心理现象的相当敏锐的把握能力、“对集体心态极为精致的描述”(弗洛伊德语)。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这本书并不是一个问题的解决者,但是其出色的心理学说明,已足以成就其“引路人”的地位(见墨顿对该书的评论,《乌合之众》第2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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