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 每一个权利都有一个资格(title),即之所以获得权利的特定的事实。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
在总结这些法学家对法律关系的分析的基础上,我以为,关于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法律关系的结构和基本要素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4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理论就是这种歧途的典型。它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关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处也曾经为中国的民法学者所关注,不过,他们是以另一种话语来讨论这一问题的,即民法调整的关系是物质关系还是思想关系。应当说,中国的民法学者因为深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熏陶,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是深刻的,他们对于“民法调整的是人与物之间的物质关系”的观点进行了猛烈的批判。5
3、每一种单一的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且也只能是人的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有四种,它们是(狭义)权利-义务关系、自由-无权利关系、权力-责任关系、豁免-无权力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可以指向同一个行为,但是,规范的形式却可以不同。如英国法上,access的概念是指父母探视子女的行为,父母探视子女以前被视为父母的权利,即亲权,然而,近年来它已被看作不再是父母的权利,而变为子女的权利,即父母的义务。再如我国法律上的教育权,以前受教育是一种权利,然而,《
义务教育法》出台之后,受教育却已成为公民的一种义务了。
5、单一的法律关系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所谓单一的法律关系是最小单元的法律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只指向一个行为。
第二、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只具有一个元形式。
第三、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只涉及两个法律主体,这一观点已成为分析法学家的共识。6科宾在《耶鲁法学杂志》上的那篇名著《法律分析》一文就特别强调:“(单一的)法律关系只涉及两个人,既不可多也不可少。”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