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三章
王涌
【全文】
第三章 私 权 的 结 构
——私权分析的一般模式
第一节 作为法律关系的私权之结构
一、权利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本节的开始,需要突出强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就是“权利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所谓权利的结构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的结构。1
那么什么是法律关系?对这样一种法律概念加以定义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所谓定义极易陷于无聊的语言循环之中,所以,耶林说:法律学上的定义有时只不过是一种“以银圆换纸币”的游戏而已。2
实际上,在法律学中,一个概念愈为基本,其定义的困难愈大。分析法学家总在追求对法律概念最为清晰的把握,但是,分析法学家也应当承认,在法律科学的实际运用中,对一个法律概念最为彻底的清晰把握并不是时时都需要的。不过这里,本文还是给法律关系一个简明的定义,尽管也可能只是做了一个“以银圆换纸币”的游戏。
本文认为,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二、霍兰德和萨尔蒙德对权利结构的分析
对于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结构的分析是许多分析法学家著述的一项基本工作,而其中霍兰德和萨尔蒙德的分析可谓最为系统和清晰。
霍兰德在《法理学》第八章“权利的分析”中认为:一种权利必然具有下列要素:一是权利被授予的人或者权利的拥有者,二是权利行使的对象,三是行为或自制(forbearance),四是权利所约束的人。他用一图式将权利的要素和结构表示如下: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行为 权利所约束的人
The Person entitled The Object The Act or Forbearance The Person obliged
在上述的四个要素中,第一个和最后一个要素都是人(person),前者即权利的享有者一般称为权利内在主体(the person of inherence),后者即受他人权利约束的人一般称为权利辐射主体(the person of incidence),第二个要素是权利的客体,它可以是物或者法律视为物的东西(thing),第三个要素是行为(act)。人、物、行为是权利中的恒定的要素(permanent phenomena),不变的元素(statical element)。他用这一框架分析了“继承权”一例。一位遗嘱人留给他的女儿一个银茶具,这里,女儿是权利内在主体,银茶具是权利客体,遗嘱执行人是权利的辐射主体,将银茶具交付给遗嘱人的女儿就是权利中的行为要素。3
权利与权利之间正是因为这四个要素的不同而不同,权利要素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类型的权利,从而进一步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萨尔蒙德则认为,法律权利有五个基本要素:
第一, 权利总是要授予特定的人,这个人可称为权利的所有者,权利的主
体(the person entitled),也就是霍兰德所谓的权利的内在主体(the person of inherence).
第二, 权利总要针对某一个他人,使得他人承担相关的义务,此人可称为
受约束的人(the person bound)或义务的主体(the subject of the duty),也就是霍兰德所谓的权利辐射的人(the person of incidence)。
第三, 权利总是意味着约束他人为权利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作为或不作为(omission)。
第四, 作为与不作为总是与一定的物相联系,这里的物是广义上的物。它
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或者称为权利的内容(subject-ma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