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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三章

  例1:甲拥有一栋别墅,乙无权力处分甲的别墅,乙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甲对于别墅的所有权,此即乙之无权力,甲之无责任(豁免)。 
  例2:甲无行为能力,甲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乙,此赠送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即甲无权力处分自己的房屋,乙不能因为甲的赠送行为而获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此即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是破产企业,此期间内,甲无权力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乙,乙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乙之豁免(无责任)。 
  四、权利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于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个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广义)权利的一种类型。 
  可以说,一种权利必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一种法律关系也必然包含一种权利,在本世纪初,“法律关系”与“权利”这样一种互为一体的性质似乎也启迪我们,为什么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的语言中,法与权利是同一个词语?尽管之后,随着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欧洲法学家开始用“客观”与“主观”来区分法与权利的概念,如在德语中,客观的Recht就是法,而主观的Recht就是权利,这也不能掩盖法律关系与权利的天然一体的关系。 
  在本世纪初,我国也有法学者论述过这个问题,1903年《直说》第二期刊出《权利篇》,论法律与权利关系云:“事有始终,物有表里。权利之表为法律,法律之里即权利,不可分而二之者也。” 
  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即四种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二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二就是自由(无义务)。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即权力-责任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三就是权力。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四即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四就是豁免(无责任)。 
  五、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利益(私权)与法律负担的关联性
  以上所列(广义)权利15元形式,每一种形式的权利都必有一种相关的法律负担存在,如(狭义)权利的相关法律负担是义务,自由的相关法律负担是无权利,权力的相关法律负担是责任,豁免的相关法律负担是无权力。这可以视为民法乃至整个法学中的不证自明的公理。 
  但是,这一条法学中的公理并未为中国法学者所充分认识到,当然,(狭义)权利的相关法律负担是义务,已成共识,但是,其他几项却未尽明了,特别是权力的相关法律负担是责任,例如《民法学原理》一书写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对于形成权来说,不存在任何人负担义务的情况。然而,如果把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6民法上的形成权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与它相对应的当然不是义务,即他人并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但是,形成权仍然有一种法律负担与之相对应,这就是责任,即他人承受行使形成权的人所创设的法律关系的责任,实际上《民法学原理》中所说的“把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就是这个意思,但是,显然没有将这个问题讲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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