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其中两种元形式即“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是必须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而另外两种元形式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和“无权力—无责任”关系是无须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它们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设责即豁免”的逻辑推演出来。当然,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无义务(自由)”或“无责任(豁免)”,但此类法律规则往往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承担技术性功能的法律规则,如“但书”性质的法律规则。
可以说,关于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的假设是整个法律学的逻辑基础,它是整个法学的逻辑起源,对于法律学中的许多问题的论证,在这里,都可以找到逻辑上的起点。
三、权利(法律关系)元形式:类型、定义与示例
应当说,霍菲尔德在论述他的理论时,用语是比较晦涩难懂的,所以,他的学生同时也是他的学说的极力推崇者科宾(Corbin),为推广霍菲尔德的学说,专门写了一篇论文《法律分析与术语》14,仿教科书的体例,以简明和精确的语言,对霍菲尔德的若干概念进行了定义与示例,下面,我也仿照科宾的做法,尽力以准确明了的汉语,对权利(法律关系)的的四种元形式作简要的定义和示例。
元形式之一:(狭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狭义)权利—义务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狭义)权利,对于乙即为义务。
例1:乙欠甲100美元,甲有权利要求乙偿还100美元,乙有义务偿还甲100美元。
例2:甲有权利要求乙不侵犯其人身,乙有义务不侵犯甲的人身。
例3:乙袭击甲造成甲身体伤害,甲有权利要求乙赔偿其损害,乙有义务赔偿甲的损害。
元形式之二: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
所谓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甲无权利要求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
例1:在紧急避险状态中,甲可以损害乙的财产,即甲没有“不损害乙的财产”的义务,即甲有“损害乙的财产”的自由,乙无权利要求甲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不损害其财产,此即乙之无权利,甲之无义务(自由)。
例2:甲拥有一片土地,甲有使用这片土地的自由,即甲没有“不使用这片土地”的义务,乙无权利要求甲不使用这片土地。
例3:甲拥有一项专利,乙有义务不使用甲的专利,但是,之后甲与乙签定协议,甲许可乙使用其专利,此协议否定了乙原有的“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在协议期内,乙无“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即乙有使用甲的专利的自由,而甲在协议期内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其专利。
元形式之三:权力—责任关系
所谓权力—责任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权力,对于乙即为责任。
例1:甲委任乙为其代理人,乙代理甲与他人签订合同,此即乙之权力,合同对甲有效,此即甲之责任。
例2:甲向乙发出要约,乙通过承诺行为设定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此即乙之权力,承诺对于甲发生法律效力,此即甲之责任。
例3:政府官员甲向公民乙签发罚款书,从而创设国家与公民乙之间的罚款与被罚款的法律关系,此即甲之权力,罚款书对公民乙有效,此即乙之责任。
元形式之四: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
所谓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力,对于乙即为无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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