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旋转操纵:140R牛(80R磅)。
§27.399 双操纵系统
各双主飞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27.395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的0.75倍所产生的载荷,其操纵力按下述方向作用:
(a)相反方向;
(b)同一方向。
§27.401 辅助旋翼组件
(a)辅助旋翼组件每一辅助旋翼组件必须按§27.923规定进行试验。
(b)桨叶可拆的辅助旋翼组件带可拆桨叶的每一辅助旋翼组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最大设计转速所产生的离心载荷。
§27.403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每个辅助旋翼的固定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限制载荷,该限制荷等于在任何飞行和着陆情况下,在结构中产生的最大载荷。
§27.411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a)在正常着陆时,尾桨不得接触着陆表面。
(b)当采用尾桨保护装置来满足本条(a)时,则:
(1)对保护装置必须制定适当的设计载荷;
(2)尾桨保护装置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该设计载荷。
§27.413 安定面和操纵面
(a)各安定面和操纵面必须按下述规定设计:
(1)限制载荷不小于下列数值中较大值:
(ⅰ)720牛/平方米(15磅/平方英尺);
(ⅱ)在最大设计速度时,cN=0.55产生的载荷。
(2)安定面和操纵面能承受由机动飞行和机动飞行与突风组合所产生的临界载荷。
(b)必须以接近模拟真实压力分布的载荷分布状态来满足本条(a)的要求。
地面载荷
§27.471 总则
(a)载荷和平衡对于限制地面载荷,采用下述规定:
(1)在本分部着陆情况下得到的限制地面载荷,必须看成是作用在假定为刚体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上的外部载荷;
(2)在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中,外部载荷必须以合理的或偏保守的方式与平动和转动惯性载荷相平衡。
(b)临界重心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范围内选择临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件获得最大设计载荷。
§27.473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a)对规定的着陆情况,必须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设计最大重量。可以假定在整个着陆撞击期间旋翼升力通过重心,且不得超过设计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b)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按限制载荷系数设计。此系数不小于§27.725中所证实的限制惯性载荷系数。
§27.475 轮胎和缓冲器
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必须假定轮胎处于它的静态位置及缓冲器处于它的最严重位置。
§27.477 起落架的布置
§27.235、§27.479至§27.485和§27.493适用于重心后有两个机轮而重心前有一个或多个机轮的起落架。
§27.479 水平着陆情况
(a)姿态在本条(b)规定的各受载情况下,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下述水平着陆姿态中的每个姿态:
(1)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姿态;
(2)后轮触地,前轮稍离地面的姿态。
(b)受载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着陆受载情况设计:
(1)按§27.471施加的垂直载荷;
(2)按本条(b)(1)施加的载荷与不小于作用在机轮上的垂直载荷的25%的阻力载荷相组合;
(3)如果有两个前机轮,则按本条(b)(1)和(b)(2)施加在机轮上的载荷按40∶60的比例分配。
(c)俯仰力矩假定俯仰力矩用下述方式平衡:
(1)在本条(a)(1)姿态下,用前起落架平衡;
(2)在本条(a)(2)姿态下,用转动惯性力平衡。
§27.481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a)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它的各部分距地面间隙所允许的最大抬头姿态。
(b)在此姿态下,假定地面载荷垂直地面。
§27.483 单轮着陆情况
对于单轮着陆情况,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水平姿态,并有一个后轮触地。在此姿态下:
(a)垂直载荷必须与按§27.479(b)(1)得到的那侧载荷相同;
(b)不平衡的外部载荷必须由旋翼航空器的惯性力平衡。
§27.485 侧移着陆情况
(a)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水平着陆姿态,且:
(1)侧向载荷与§27.479(b)(1)水平着陆情况中得到的最大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组合;
(2)本条(a)(1)得到的载荷按下述规定之一作用:
(ⅰ)在地面接触点上;
(ⅱ)对于自由定向起落架,在轮轴中心。
(b)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在触地时能承受下列载荷:
(1)仅后轮触地时,等于0.8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在一侧向内作用,而等于0.6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在另一侧向外作用,且均与本条(a)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组合;
(2)所有的机轮同时触地时,采用下述规定:
(ⅰ)对于后轮,本条(b)(1)规定的侧向载荷与本条(a)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组合;
(ⅱ)对于前轮,等于0.8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与本条(a)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组合。
§27.493 滑行刹车情况
在滑行刹车情况下,缓冲器处于静态位置。
(a)限制垂直载荷至少必须乘以下列载荷系数:
(1)对于§27.479(a)(1)规定的姿态,为1.33;
(2)对于§27.479(a)(2)规定的姿态,为1.0。
(b)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作用在带刹车装置的各机轮触地点上的阻力载荷,此载荷至少为下列数值中较小值:
(1)垂直载荷乘以0.8倍的摩擦系数;
(2)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27.497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
(a)总则
在重心前有两个机轮和重心后有一个机轮的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
(b)仅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在此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27.471至§27.475条施加垂直载荷;
(2)各轮轴上的垂直载荷必须同该轴上的阻力载荷相组合,且阻力载荷不小于此轴上的垂直载荷的25%;
(3)假定不平衡的俯仰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c)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
在此姿态,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b)规定的着陆受载情况设计。
(d)仅尾轮触地的最大抬头姿态
本情况的姿态,必须是包括自转着陆在内的正常使用中预期的最大抬头姿态,在此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之一:
(1)必须确定并施加本条(b)(1)和(b)(2)所规定的适当的地面载荷,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尾轮的地面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
(2)必须表明以尾轮最先触地的着陆概率是极小的。
(e)仅一个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
在此姿态下,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b)(1)和(b)(3)规定的地面载荷设计。
(f)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在本条(b)和(c)规定的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1)每个机轮上的侧向载荷必须同本条(b)和(c)所得到的那个机轮的最大垂直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组合,在此情况下,侧向载荷必须:
(ⅰ)对于前轮,等于0.8倍垂直反作用力(在一侧向内作用)和等于0.6倍的垂直反作用力(在另一侧向外作用);
(ⅱ)对于尾轮,等于0.8倍垂直反作用力。
(2)本条(f)(1)规定的载荷必须作用于下列规定部位:
(ⅰ)处于拖曳位置的机轮的触地点上(对于定向起落架或装有使机轮保持在拖曳位置上的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ⅱ)轮轴中心上(对于不装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g)水平着陆姿态的滑行刹车情况
在本条(b)和(c)规定的姿态下,缓冲器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列滑行刹车载荷设计:
(1)限制垂直载荷所必须依据的限制垂直载荷系数不小于下列值:
(ⅰ)对本条(b)规定的姿态为1.0;
(ⅱ)对本条(c)规定的姿态为1.33。
(2)对装有刹车装置的各机轮,作用在触地点上的阻力载荷必须不小于下列数值中的较小值:
(ⅰ)0.8倍的垂直载荷;
(ⅱ)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h)在地面静止姿态下的尾轮扭转载荷
在地面静止姿态下,缓冲器和轮胎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尾轮扭转载荷设计:
(1)等于尾轮静载荷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相等的侧向载荷相组合;
(2)本条(h)(1)规定的载荷必须按下述规定之一作用于尾轮上:
(ⅰ)如果尾轮是可偏转的(假定尾轮相对旋翼航空器纵轴旋转90°)则载荷通过轮轴;
(ⅱ)如果有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则载荷作用在触地点上(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置)。
(ⅰ)滑行情况
旋翼航空器及其起落架必须按在正常使用中合理的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产生的载荷设计。
§27.501 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
(a)总则
装有滑橇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在表明满足本条要求时,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27.471至§27.475确定设计最大重量、重心和载荷系数。
(2)在限制载荷作用下,弹性构件的结构屈服是容许的。
(3)弹性构件的设计极限载荷不必超过下述规定的起落架落震试验所得到的载荷:
(ⅰ)落震高度为§27.725条规定的1.5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27.725规定的限制落震试验中使用数值的1.5倍。
(4)必须按下述规定表明满足本条(b)至(e)的要求:
(ⅰ)对于所考虑的着陆情况,起落架处于它的最严重偏转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滑橇筒底部合理地分布。
(b)水平着陆姿态的垂直反作用力。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a)的规定施加垂直反作用力。
(c)水平着陆姿态的阻力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须与水平阻力相组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组合的地面载荷必须等于本条(b)规定的垂直载荷。
(d)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
(ⅰ)等于在本条(b)所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垂直载荷;
(ⅱ)在滑橇间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等于该力的25%的水平侧向载荷相组合;
(3)必须仅沿一个橇筒长度施加总的侧向载荷;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5)对滑橇式起落架必须研究下述情况:
(ⅰ)侧向载荷向内作用;
(ⅱ)侧向载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态下单橇着陆载荷对在水平姿态下仅用单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触地一侧的垂直载荷必须与本条(b)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f)特殊情况
除本条(b)和(c)规定的情况外,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设计:
(1)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向上、向后成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等于1.33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间对称分配;
(ⅲ)集中在橇筒直线部分的前端;
(ⅳ)仅适用于橇筒前端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2)水平着陆姿态的旋翼航空器,垂直地面反作用载荷等于本条(b)确定的垂直载荷的一半,该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仅适用于橇筒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ⅱ)集中在橇筒连接件之间的中点。
§27.505 雪橇着陆情况
如果申请使用雪橇合格审定,则装雪橇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载荷(其中P是旋翼航空器在设计最大重量时作用在每个雪橇上的最大静载荷,n是按§27.473(b)确定的限制载荷系数):
(a)向上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载荷Pn和水平载荷Pn/4同时施加在支承座上;
(2)1.33P的垂直载荷施加在支承座上。
(b)侧向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0.35Pn的侧向载荷在水平面内施加在支承座上,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中心线。
(c)扭转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0.405P(牛顿·米)(1.33P磅·英尺)的扭转载荷施加在雪橇上,它是对通过支承座中心线的垂直轴取矩的。
水载荷
§27.521 浮筒着水情况
如果申请使用浮筒的合格审定,则带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情况的载荷(其中限制载荷系数按§27.473(b)确定或假定等于轮式起落架的值):
(a)向上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旋翼航空器处于静止的水平姿态,合成的水面反作用力垂直通过重心;
(2)本条(a)(1)规定的垂直载荷与垂直分力的0.25倍的向后分力同时作用。
(b)侧向载荷情况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载荷是本条(a)(1)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75倍,它均等地分配于每个浮筒上;
(2)对每个浮筒,按本条(b)(1)确定的载荷与本条(b)(1)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25倍的总侧向载荷相组合,它们仅适用于浮筒。
主要部件要求
§27.547 主旋翼结构
(a)每个主旋翼组件(包括旋翼毂和桨叶)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
(b)〔备用〕
(c)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27.337至§27.341规定的下列载荷:
(1)临界飞行载荷;
(2)在正常自转情况下出现的限制载荷,对于这个情况,选定的旋翼转速必须包括高度的影响。
(d)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模拟下述情况的载荷:
(1)对于旋翼桨叶、桨毂和挥舞铰,在地面运行期间桨叶对它的止动块的撞击力;
(2)在正常运行中预期的任何其它临界情况。
(e)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内的任何转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1)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装置(如果安装)所确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中较大值:
(ⅰ)以两个方向可能传给旋翼结构的最大扭矩;
(ⅱ)在§27.361中规定的发动机限制扭矩。
(2)限制扭矩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分配给旋翼桨叶。
§27.549 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
(a)每个机身、起落架和旋翼支撑结构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旋翼的合力可以用作用在旋翼毂连接点上的集中力表示。
(b)每个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1)在§27.337至§27.341中规定的临界载荷;
(2)在§27.235、§27.471至§27.485、§27.493、§27.497、§27.501、§27.505和§27.521中规定的适用的地面载荷和水载荷;
(3)在§27.547(d)(2)和(e)中规定的载荷。
(c)必须考虑辅助旋翼推力和加速飞行情况下产生的平衡气动载荷和惯性载荷。
(d)每个发动机架和邻接的机身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加速飞行和着陆情况下产生的载荷,包括发动机扭矩。
应急着陆情况
§27.561 总则
(a)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以在这些情况下保护乘员。
(b)在下述情况下,结构必须设计成在轻度坠撞着陆时,给每个乘员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理的机会:
(1)正确使用座椅、安全带和其它的安全设备;
(2)机轮收起(如果适用);
(3)乘员经受下列相对于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
(ⅰ)向上1.5;
(ⅱ)向前4.0;
(ⅲ)侧向2.0;
(ⅳ)向下4.0或任何较小的值,只要旋翼航空器吸收在设计最大重量下,以1.52米/秒(5英尺/秒)的极限下沉速度撞击,所引起的着陆载荷不超过此值。
(c)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直至本条(b)(3)规定的任一载荷下,能约束住那些在轻度坠撞着陆中脱落后可能伤害乘员的任何物体。
§27.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水上迫降的结构强度要求,必须按§27.801(e)的规定来考虑。
疲劳评定
§27.571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a)总则
飞行结构的每一部分(飞行结构包括旋翼、发动机与旋翼毂之间的旋翼传动系统、操纵系统、机身以及与上述各部分有关的主要连接件)凡其破坏可能引起灾难性事故者必须予以认定,并必须按本条(b)、(c)、(d)、(e)的规定之一进行评定。下述规定适用于各种疲劳评定:
(1)评定的方法必须是经批准的;
(2)必须确定可能破坏的部位;
(3)在确定下述内容时必须包括飞行测量:
(ⅰ)§27.309条规定的整个限制范围内的全部临界状态的载荷或应力,但机动载荷系数不必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ⅱ)高度对这些载荷或应力的影响。
(4)载荷谱必须和使用中预期的同样严重,并必须建立在本条(a)(3)确定的载荷或应力的基础上。
(b)疲劳容限评定
在不按照附录a的a27.4条制定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其它程序的情况下,必须表明结构的疲劳容限能保证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极小。
(c)更换时间评定
必须表明在按照附录a的a27.4条提供的更换时间内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极小。
(d)破损安全评定
下列各项适用于破损安全评定:
(1)必须表明按照附录a的a27.4条提供的检查程序,所有的局部破坏都是易于可检的;
(2)按本条(d)(1)的要求,必须确定从任一局部破坏成为易于可检的时间到这种局部破坏扩展至剩余结构强度降低到仍能随限制载荷或最大可达载荷(两者中取较小值)的时间间隔;
(3)必须表明按本条(d)(2)确定的时间间隔相对于附录a的a27.4条提供的检查间隔和有关的检查程序足够长,以便提供足够大的检测概率,以保证灾难性破坏的概率极小。
(e)更换时间和破损安全评定的组合
构件可按本条(c)和(d)的组合情况作评定。对于这类构件,必须表明按照附录a的a27.4条提供的经批准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和有关程序相组合,其灾难性破坏的概率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