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1988年4月21日 民航局发[1988]字第139号)
目录
a分部 总则
§27.1 适用范围
b分部 飞行
总则
§27.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7.25 重量限制
§27.27 重心限制
§27.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27.31 可卸配重
§27.33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7.45 总则
§27.51 起飞
§27.65 爬升:全发工作
§27.67 爬升:单发停车
§27.71 下滑性能
§27.73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27.75 着陆
§27.79 极限高度一速度包线
飞行特性
§27.141 总则
§27.143 操纵性和机动性
§27.151 飞行操纵
§27.161 配平操纵
§27.171 稳定性:总则
§27.173 纵向静稳定性
§27.175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27.177 航向静稳定性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7.231 总则
§27.235 滑行条件
§27.239 喷溅特性
§27.241 “地面共振”
其它飞行要求
§27.251 振动
c分部 强度要求
总则
§27.301 载荷
§27.303 安全系数
§27.305 强度和变形
§27.307 结构验证
§27.309 设计限制
飞行载荷
§27.321 总则
§27.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7.339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27.341 突风载荷
§27.361 发动机扭矩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7.391 总则
§27.395 操纵系统
§27.397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27.399 双操纵系统
§27.401 辅助旋翼组件
§27.403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27.411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27.413 安定面和操纵面
地面载荷
§27.471 总则
§27.473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27.475 轮胎和缓冲器
§27.477 起落架的布置
§27.479 水平着陆情况
§27.481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27.483 单轮着陆情况
§27.485 侧移着陆情况
§27.493 滑行刹车情况
§27.497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
§27.501 地面受载情况:滑撬式起落架
§27.505 雪撬着陆情况
水载荷
§27.521 浮筒着水情况
主要部件要求
§27.547 主旋翼结构
§27.549 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
应急着陆情况
§27.561 总则
§27.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疲劳评定
§27.571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d分部 设计和构造
总则
§27.601 设计
§27.603 材料
§27.605 制造方法
§27.607 紧固件
§27.609 结构保护
§27.610 闪电防护
§27.611 检查措施
§27.613 材料强度特性和设计值
§27.619 特殊系数
§27.621 铸件系数
§27.623 支承系数
§27.625 接头系数
§27.629 颤振
旋翼
§27.653 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
§27.659 质量平衡
§27.661 旋翼桨叶间隙
§27.663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操纵系统
§27.671 总则
§27.672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27.673 主飞行操纵系统
§27.675 止动器
§27.679 操纵系统锁
§27.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27.683 操作试验
§27.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27.687 弹簧装置
§27.691 自转操纵机构
§27.695 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起落架
§27.723 减震试验
§27.725 限制落震试验
§27.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27.729 收放机构
§27.731 机轮
§27.733 轮胎
§27.735 刹车
§27.737 雪橇
浮筒和船体
§27.751 主浮筒浮力
§27.753 主浮筒设计
§27.755 船体
载人和装货设施
§27.771 驾驶舱
§27.773 驾驶舱视界
§27.775 风挡和窗户
§27.777 驾驶舱操纵器件
§27.779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27.783 舱门
§27.785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
§27.787 货舱和行李舱
§27.801 水上迫降
§27.807 应急出口
§27.831 通风
防火
§27.853 座舱内部设施
§27.855 货舱和行李舱
§27.859 加温系统
§27.861 结构、操纵机构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27.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27.865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其它
§27.871 水平测量标记
§27.873 配重设施
e分部 动力装置
总则
§27.901 动力装置
§27.903 发动机
§27.907 发动机振动
旋翼传动系统
§27.917 设计
§27.921 旋翼刹车
§27.923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
§27.927 附加试验
§27.931 轴系的临界转速
§27.935 轴系接头
§27.939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燃油系统
§27.951 总则
§27.953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27.955 燃油流量
§27.959 不可用燃油量
§27.961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27.963 燃油箱:总则
§27.965 燃油箱试验
§27.969 燃油膨胀空间
§27.971 燃油箱沉淀槽
§27.973 燃油箱加油口接头
§27.975 燃油箱通气
§27.977 燃油箱出油口
燃油系统部件
§27.991 燃油泵
§27.993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27.995 燃油阀
§27.997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27.999 燃油系统放油咀
滑油系统
§27.1011 总则
§27.1013 滑油箱
§27.1015 滑油箱试验
§27.1017 滑油导管和接头
§27.1019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27.1021 滑油系统放油咀
冷却
§27.1041 总则
§27.1043 冷却试验
§27.1045 冷却试验程序
进气系统
§27.1091 进气
§27.1093 进气系统防冰
排气系统
§27.1121 总则
§27.1123 排气管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
§27.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
§27.1143 发动机操纵机构
§27.1145 点火开关
§27.1147 混合比操纵机构
§27.1163 动力装置附件
动力装置的防火
§27.1183 导管、接头和组件
§27.1185 可燃液体
§27.1187 通风
§27.1189 切断措施
§27.1191 防火墙
§27.1193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27.1194 其它表面
§27.1195 火警探测系统
f分部 设备
总则
§27.1301 功能和安装
§27.1303 飞行和导航仪表
§27.1305 动力装置仪表
§27.1307 其它设备
§27.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27.1321 布局和可见度
§27.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27.1323 空速指示系统
§27.1325 静压系统
§27.1327 磁航向指示器
§27.1329 自动驾驶仪系统
§27.1335 飞行指引系统
§27.1337 动力装置仪表
电气系统和设备
§27.1351 总则
§27.1353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27.1357 电路保护装置
§27.1361 总开关
§27.1365 电缆
§27.1367 开关
灯
§127.1381 仪表灯
§27.1383 着陆灯
§27.1385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27.1387 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
§27.1389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27.1391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7.1393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7.1395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27.1397 航行灯颜色规格
§27.1399 停泊灯
§27.1401 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27.1411 总则
§27.1413 安全带
§27.1415 水上迫降设备
§27.1419 防冰
§27.1435 液压系统
§27.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27.1501 总则
使用限制
§27.1503 空速限制:总则
§27.1505 不可超越速度
§27.1509 旋翼转速
§27.1519 重量和重心
§27.1521 动力装置限制
§27.1523 最小飞行机组
§27.1525 运行类型
§27.1527 最大使用高度
§27.1529 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27.1541 总则
§27.1543 仪表标记:总则
§27.1545 空速表
§27.1547 磁航向指示器
§27.1549 动力装置仪表
§27.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27.1553 燃油油量表
§27.1555 操纵器件标记
§27.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
§27.1559 限制标牌
§27.1561 安全设备
§27.1565 尾桨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27.1581 总则
§27.1583 使用限制
§27.1585 使用程序
§27.1587 性能资料
§27.1589 装载资料
附录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附录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a分部 总则
§27.1 适用范围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30公斤(6000磅)的一般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一般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b分部 飞行
总则
§27.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27.25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
(ⅰ)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
(ⅱ)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ⅲ)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2)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
(ⅰ)按§27.29确定的空机重量;
(ⅱ)相应于装满商载时的可用燃油重量;
(ⅲ)全部滑油重量;
(ⅳ)对各个座位,乘员重77公斤(170磅)或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任一较轻重量。
(b)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下述各项之和:
(ⅰ)按§27.29确定的空机重量;
(ⅱ)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机组的重量,假定每一成员的重量不大于77公斤(170磅),或申请人选定的或包括在载重说明书中的任一较轻重量。
(2)不小于:
(ⅰ)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ⅱ)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ⅲ)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总重如果外挂载重的结构部件是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要求批准的,并满足下述要求,则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的总重可以大于按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的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
(2)按重量超过本条(a)制定的重量增加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
(3)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其限制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部分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外挂载重使用要求。
§27.27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照§27.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其限制不得超过:
(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27.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a)空机重量与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但应装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
(ⅰ)滑油;
(ⅱ)液压油;
(ⅲ)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
(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旋翼航空器的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特别是关于燃油、滑油、冷却剂和所装设备的重量。
§27.31 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27.33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a)主旋翼转速限制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
(1)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发生的旋翼转速的变化,并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
(2)无动力时,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空速的重量范围内,可以完成各种适当的自转机动飞行。
(b)正常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有动力)
除直升机需要有本条(e)规定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外,对旋翼航空器必须表明在有动力且不超过批准的发动机最大极限时,在任何验证过的飞行状态下不会出现主旋翼转速明显低于批准的最小主旋翼转速,必须用下述方法之一来保证:
(1)安装适当的主旋翼高距限制器;
(2)旋翼航空器固有特性保证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现不安全的低转速;
(3)以适当的措施将主旋翼的不安全转速警告驾驶员。
(c)正常主旋翼低桨距限制(无动力)
当无动力作用时,必须表明:
(1)在重量和空速的最临界组合条件下的任何自转飞行状态,主旋翼正常低桨距极限应保证有足够的旋翼转速;
(2)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转。
(d)应急高桨距
如果按本条(b)(1)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无意地超过限制器,则可设有可供应急使用的附加桨距。
(e)直升机主旋翼低转速警告
对于各种单发直升机和当一台发动机故障时而没有一种经批准的使工作的发动机自动地增加功率的装置的各种多发直升机,必须有满足下述要求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指示:
(1)在所有飞行状态,包括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当主旋翼的转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值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警告指示;
(2)可以通过直升机固有的空气动力特性或用一种装置提供警告;
(3)在所有情况下,警告指示必须清晰明了,并与所有其它警告指示有明显的区别。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注意的目视装置是不可接受的;
(4)如果采用警告装置,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后,此装置必须能自动停止工作并且复原。如果此装置具有音响警告,则还必须有一种设备供驾驶员在修正低转速状态之前用手动清除音响警告。
性能
§27.45 总则
(a)除非另有规定,在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下,必须满足本分部性能要求。
(b)性能必须与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或(e)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发动机可用功率相对应。
(c)可用功率必须相应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
(1)安装损失;
(2)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及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的功率。
(d)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
(e)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为34%。在标准和标准加28℃这两个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线性变化。
(f)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分部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27.51 起飞
(a)以起飞功率和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
(1)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2)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
(b)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2)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
§27.65 爬升:全发工作
(a)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