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每个起落架机轮必须是经批准的。
(b)每个机轮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况对应的地面静反作用力:
(1)最大重量;
(2)临界重心位置。
(c)每个机轮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确定的最大径向限制载荷。
§27.733 轮胎
(a)每个起落架机轮的轮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与机轮的轮缘正确地配合;
(2)符合额定值。
(b)每个轮胎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该机轮在下列情况下所承受的地面静反作用力:
(1)最大设计质量;
(2)临界重心位置。
(c)可收放起落架系统上所装的每个轮胎,当该型轮胎处于使用中预期出现的最大尺寸状态时,与周围结构和系统之间必须具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轮胎与结构或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相碰。
§27.735 刹车
对于装有轮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装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刹车装置:
(a)驾驶员可以操纵;
(b)在无动力着陆时能使用;
(c)满足下列要求:
(1)抵消旋翼在起动或停转时所产生的任一正常的不平衡力矩;
(2)使旋翼航空器能停在坡度为10度的干燥平滑路面上。
§27.737 雪橇
每个雪橇的最大限制载荷的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所确定的最大限制载荷。
浮筒和船体
§27.751 主浮筒浮力
(a)对于主浮筒,它能提供的浮力,必须超过在淡水中支承旋翼航空器最大重量所需的浮力,其超过的百分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1)50%(单浮筒);
(2)60%(多浮筒)。
(b)每个主浮筒必须有足够的水密舱,以便当主浮筒任何单个水密舱大量进水后,还能提供足够大的正稳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27.753 主浮筒设计
(a)气囊式浮筒每个气囊式浮筒必须设计得能承受下述载荷:
(1)在申请浮筒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上可能产生的最大压差;
(2)在§27.521(a)中规定的垂直载荷。此载荷沿气囊长度方向分布在四分之三的投影面积上。
(b)刚性浮筒每个刚性浮筒必须能承受§27.521中规定的垂直、水平及侧向载荷。这些载荷可以是沿浮筒的长度方向分布。
§27.755 船体
对于经批准在水上起降的带船体和辅助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其船体和辅助浮筒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水密舱,以便在任何单个水密舱大量进水后,其船体、辅助浮筒和机轮轮胎(如果使用)的浮力,能提供一个足够大的正稳定裕度,以便使旋翼航空器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载人和装货设施
§27.771 驾驶舱
对驾驶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每个驾驶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不致过分专注或疲劳。
(b)如果备有供副驾驶员使用的设施,则必须能从任一驾驶员座位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纵旋翼航空器。
(c)驾驶舱设备的振动和噪声特性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27.773 驾驶舱视界
(a)驾驶舱不得有影响驾驶员视界的眩光和反射,必须设计得满足下列要求:
(1)驾驶员的视界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以便能安全运行。
(2)为每个驾驶员防护风雨,使得在中雨情况下,正常飞行和着陆时,驾驶员对飞行路线的视界不致受到过分的削弱。
(b)如果申请夜航合格审定,则必须用夜间飞行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
§27.775 风挡和窗户
玻璃风挡和窗户必须采用非碎裂性的安全玻璃。
§27.777 驾驶舱操纵器件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布置得便于操作并能防止混淆和误动。
(b)相对于驾驶员座椅的位置和布局,使身高为158厘米(5英尺2英寸)至183厘米(6英尺)的驾驶员就座时,每个操纵器件可无阻挡地作全行程运动而不受驾驶舱结构或驾驶员衣着的干扰。
§27.779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使其按下列运动和作用来进行操纵:
(a)飞行操纵器件(包括总桨距杆)的操作方向必须与在旋翼航空器上产生的运动方向相一致。
(b)左手操作的旋转式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设计成朝杆的端头看手时,驾驶员的手顺时针转动为增加功率。除总桨距杆以外的其它型式的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是向前运动为增加功率。
(c)常规的起落架操作手柄,必须向下操作为放下起落架。
§27.783 舱门
(a)每个封闭座舱至少必须有一扇合适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舱门。
(b)客舱门相对于任一桨盘的位置不得危及使用该舱门的人员。
§27.785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
(a)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以及附近的旋翼航空器部件,必须没有潜在的致伤物、尖锐边、突出物和坚硬表面,并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着陆中不会因§27.561中规定的惯性力而受到严重伤害。
(b)必须用以下措施保护每个乘员头部免受伤害。
(1)对于每个机组成员座椅和机组成员前座椅旁边的每个座椅,必须有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的安全带和肩带;
(2)对于未包括在(b)(1)中的每个座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ⅰ)设置一条安全带,并在头部能撞到的范围内没有任何致伤物体;
(ⅱ)设置一条安全带和一个能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的肩带;
(ⅲ)设置一条安全带和一个承托臂、肩、头和背脊的缓冲靠垫。
(c)每个驾驶员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的组合式安全带——肩带,使驾驶员就座并系紧安全带——肩带后能执行该驾驶员所有必要的职责。必须有措施在每个组合式安全带——肩带不使用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d)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装有把手或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簸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住。
(e)在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机内坐着或走动的人员的每个凸出物都必须包垫。
(f)每个座椅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体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设计,按相应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27.561中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座椅和安全带或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27.397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确定下列连接的强度时,§27.561中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
(ⅰ)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ⅱ)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
(g)当安全带——肩带组合使用时,其额定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加速度值不得低于§27.561的规定,此时乘员重量不得低于77公斤(170磅),还必须考虑束紧装置安装的空间特性,在载荷分配上,安全带和肩带至少各按60%考虑,如果在没有肩带的情况下使用安全带,则安全带必须具有单独承受§27.561规定的惯性力的能力。
(h)使用头靠时,头靠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27.561中规定的相应的惯性力,此时接头系数为1.33,头部重量至少为6公斤(13磅)。
§27.787 货舱和行李舱
(a)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以及规定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除§27.561中的应急着陆情况外)所对应的适当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
(b)必须有措施防止任一舱内的装载物在本条(a)规定的载荷下因移动而造成危险。
(c)必须有措施保护乘员在极限向前惯性载荷系数为4时不被任一舱内的装载物伤害。
(d)如果货舱中装有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避免灯泡和货物接触。
§27.801 水上迫降
(a)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本条和§27.807(d)、§27.1411和§27.1415的要求。
(b)必须采取同旋翼航空器总特性相容的各种切实可行的设计措施,来尽量减小在水上应急降落时因旋翼航空器的运动和状态使乘员立即受伤或不能撤离的概率。
(c)必须通过模型试验或与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构形相似的旋翼航空器进行比较,来检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
各种进气口、风门、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旋翼航空器流体力学特性的因素,都必须予以考虑。
(d)必须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条件下,旋翼航空器的漂浮时间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员离开旋翼航空器并乘上§27.1415所要求的救生船,如果用浮力和平衡计算表明符合此规定,则必须适当考虑可能的结构损伤和渗漏。如果旋翼航空器具有可应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该油箱能经受可合理预期的水上迫降而不渗漏,则能应急放出的燃油体积可作为产生浮力的体积。
(e)除非对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如本条(c)和(d)所述)的研究中考虑了外部舱门和窗户毁坏的影响,否则外部舱门和窗户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压力。
§27.807 应急出口
(a)数目和位置具有封闭舱的旋翼航空器,在主客舱门的对面至少有一个应急出口。
(b)型式和操作本条(a)规定的各应急出口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由可拆卸窗口或壁板,或由附加的外门组成,应急出口为一个483×660毫米(19×26英寸)的椭园形通畅开口;
(2)很容易接近,并要求不是很敏捷的人能使用它,而且应处于备用状态,在撞损后引起的任何可能的姿态下不被卡住;
(3)有一个简单、明了的开启方法,并且其布置和标记,即使在黑夜也容易找到和使用;
(4)有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由于机身变形而卡住。
(c)试验每一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用试验表明。
(d)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机身每一侧的一个应急出口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水线之上;
(2)至少有本条(b)中规定的尺寸。
§27.831 通风
(a)驾驶舱及客舱通风系统必须设计得能防止在舱内有过量的油烟和一氧化碳出现。
(b)在前飞或无风悬停时,舱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二万分之一。如果在其他情况下超过了这个值,则必须有相应的使用限制。
防火
§27.853 座舱内部设施
供机组成员或乘客使用的每个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所有材料必须至少是抗闪燃的;
(b)壁板、天花板内衬、室内装潢套、地板及陈设品必须至少是阻燃的。
(c)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
(2)如果机组成员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在禁止吸烟时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明的告示牌(用字或符号均可)。该告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ⅰ)在所有可能的照明情况下,告示牌照亮时能使客舱中每个坐着的乘客看清;
(ⅱ)该告示牌的照明应设计成能由机组成员接通和断开。
§27.855 货舱和行李舱
(a)货舱和行李舱必须至少是由符合下列要求的材料做内衬:
(1)在飞行中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舱是阻燃的;
(2)在其他各舱是耐火的。
(b)舱内不得有一旦损坏或故障会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操纵机构、导线、管路、设备或附件,除非这些项目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保护措施:
(1)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坏这些项目;
(2)这些项目的破裂或故障不会引起着火危险。
§27.859 加温系统
(a)概述对于包括座舱通气管或排气管的每个加温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一氧化碳进入座舱或驾驶舱。
(b)热交换器每个热交换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用适当的材料制造;
(2)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充分冷却;
(3)容易拆开进行检查。
(c)燃烧加温器每个用汽油作燃料的燃烧加温器必须经过批准,其安装必须满足适用的动力装置的有关灭火及其预防火灾的要求。
此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满足有关油箱、油管及排气系统的每项适用要求;
(2)每个加温器必须备有与正常连续控制空气温度、空气流量和燃油流量的部件无关的独立装置,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能在远离加温器处自动切断该加温器的点火和供油:
(ⅰ)热交换器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ⅱ)通风空气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ⅲ)燃烧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ⅳ)通风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27.861 结构、操纵机构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会受动力装置着火影响的每个结构件、操纵机构、旋转机构的各个部分以及操纵着陆所不可缺少的其他部件,都必须加以保护,以便在任何可预见的动力装置着火情况下,至少在5分钟内它们能完成其主要的功能。
§27.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
(a)凡可燃液体或蒸气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小液体和蒸气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b)必须用分析或试验方法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
(2)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响;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烧或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采用防火包容物或使用灭火剂;
(5)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旋翼航空器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
(c)如果要求飞行机组采取行动来预防或处置液体着火(例如关断设备或起动灭火瓶),则必须备有迅速动作的向机组报警的装置。
(d)凡可燃液体或蒸气有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确定其部位和范围。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27.865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a)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能承受等于2.5倍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物产生的限制静载荷。该载荷作用在垂直方向和与垂直方向成30度角的任何方向上,但具有朝前分量的那些方向除外。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此30度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1)规定一个使用限制,表明所限制外挂物作用方向在符合本条要求的角度之内;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会超过此较小的角度。
(b)带外挂物的b级和c级旋翼航空器用的外挂物吊挂设备必须具有使驾驶员在飞行中能快速释放外挂物的装置,此快速释放装置及其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快速释放装置的操纵机构必须安装在驾驶员的主操纵机构上。而且必须设计和布置成在应急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操纵它,并没有危险地限制他操纵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此外必须提供驾驶员或其他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快速释放装置的手动机械操纵机构;
(3)快速释放装置在所有外挂物直到包括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物作用下必须正常工作。
(c)外挂物吊挂设备附近必须设置标牌或标记,其上标明§27.25和本条所规定的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载重值。
其它
§27.871 水平测量标记
必须有在地面为旋翼航空器调水平的基准标记。
§27.873 配重设施
配重设施必须设计和制造成能防止配重在飞行中偶然移动。
e分部 动力装置
总则
§27.901 动力装置
(a)就本规章而言,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辅旋翼结构外):
(1)推进所必需的部件;
(2)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
(3)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
(b)对于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动力装置各部件的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能继续保护其安全运转;
(2)其装置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持续适航性所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3)装置的主要部件必须与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电气搭接,以防止产生电位差;
(4)涡轮发动机的轴向和径向膨胀不得影响动力装置的安全。
(c)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部规定的安装说明书;
(2)本分部中适用的规定。
§27.903 发动机
(a)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
(b)发动机冷却风扇叶片的保护
如果安装了发动机冷却风扇,则必须具有当风扇的叶片损坏时保护旋翼航空器并使其安全着陆的措施。这项要求必须由下列规定之一表明:
(1)在损坏时,风扇叶片被包容;
(2)每台风扇的安装使得叶片损坏时,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
(3)每个风扇叶片能随使用中预期出现的离心力的1.5倍极限载荷,发动机转速由下列条件之一限制:
(ⅰ)在无控制情况下,发动机达到的极限转速;
(ⅱ)超转限制装置的限制转速。
(c)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对于涡轮发动机安装,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27.907 发动机振动
(a)发动机安装必须防止发动机或旋翼航空器的任何部件产生有害振动。
(b)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与发动机组合后,不得使发动机的主要转动部件承受过大的振动应力,这项要求必须经由振动研究来表明。
(c)旋翼传动系统的部件不得承受过大的振动应力。
旋翼传动系统
§27.917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