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对§27.997要求的燃油滤网或燃油滤,每台涡轮发动机应有一个指示器,在滤网或油滤的脏污程度影响§27.997(d)规定的滤通能力之前即指示出现脏污;
(R)§27.1019要求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如果没有旁路,则每台涡轮发动机应有一个警告装置,在滤网或油滤的脏污程度影响§27.1019(a)(2)规定的滤通能力之前向驾驶员警告出现脏污;
(s)防止燃油系统部件被冰堵塞的任何加温器,应有一个指示其功能是否正常的指示器。
§27.1307 其它设备
所需的其它设备规定如下:
(a)每名乘员一个经批准的座椅;
(b)每名乘员一副经批准的安全带;
(c)一个总开关;
(d)旋翼航空器运行所需的足够电源;
(e)电气保护装置。
§27.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a)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及安装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b)在多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一旦发生预期的故障或失效时能防止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c)在单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一旦发生预期的故障或失效时,对旋翼航空器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d)在表明符合本条(a)、(b)和(c)的规定时,还必须按§27.610的规定考虑闪电对旋翼航空器的影响。
仪表:安装
§27.1321 布局和可见度
(a)供任一驾驶员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必须便于该驾驶员观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c)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判读性和精度。
(d)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27.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或提示灯,则除适航当局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述规定:
(a)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任何其他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27.1323 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在前飞速度等于或大于20节的飞行中进行校准。
(c)在每一前飞速度超过爬升速度的80%时,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空速指示器必须指示真空速,其允许安装误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中的大者:
(1)校准空速的±3%;
(2)5节。
§27.1325 静压系统
(a)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其静压孔在受到旋翼航空器的速度、窗口开闭、气流变化和湿气或其他外来物影响下不得严重地影响仪表的精度。
(b)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当旋翼航空器遇到结冰条件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为了符合这个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装置或备用静压源。如果接通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接通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时,则必须提供备用静压系统的修正卡。
(c)除本条(d)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d)对于非增压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c)(1)的规定不适用。
§27.1327 磁航向指示器
(a)除本条(b)所规定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2)经校正后的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b)如果安装了在平飞时的任一航向上的偏差均不大于10°的稳定磁航向指示器或陀螺航向指示器,则非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在使用电加温风挡玻璃一类用电系统时的偏差可以大于10°,但对超过10°的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必须按§27.1547(c)的规定设置标牌。
§27.1329 自动驾驶仪系统
(a)每个自动驾驶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自动驾驶仪能满足下列要求:
(1)由一个驾驶员足以超控旋翼航空器;
(2)任一个驾驶员均能迅速确实地断开,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旋翼航空器。
(b)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c)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每个驾驶员易于接近的。
(d)自动驾驶仪系统的设计和调整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自动驾驶仪的飞行条件下,不论正常工作或失灵(假设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均不会对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险的载荷或使飞行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e)如果自动驾驶仪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向其他设备提供信号,则必须有确实的联锁和联接顺序以免系统不正常动作。
§27.1335 飞行指引系统
如果装有飞行指引系统,则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其当时工作状态的手段。选择器转换开关的位置不可作为一种指示手段。
§27.1337 动力装置仪表
(a)仪表和仪表管路
(1)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27.961和§27.993的要求;
(2)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其他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逸出过多的液体;
(ⅱ)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3)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b)燃油油量表必须装有燃油油量表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油油量。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27.959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
(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统紧密联通并且是通气的以及不可能分别由每个油箱供油时,则必须至少装一个燃油油量表;
(3)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
(c)燃油流量指示系统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能供油的旁路装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有指示每个油箱内滑油油量的装置:
(1)在地面上(包括向每个油箱加油时);
(2)在飞行中,如果装有滑油传输系统或备用滑油供油系统。
电气系统和设备
§27.1351 总则
(a)电气系统容量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其预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电源及其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必须能够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每个负载电路以适当的电压供给所需的电功率;
(2)必须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来表明符合本条(a)(1)的要求。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时要考虑用在该电气系统的各种电气负载可能的组合的持续时间。
(b)功能每个电气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后的每个电气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对系统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对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的影响均没有危险;
(ⅱ)采取保护以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它有害物质的腐蚀及机械损伤。
(2)电源在单独供电或并联供电时均必须功能正常;
(3)任何电源在其故障或失效时,不得损害任何其余电源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负载电路供电的能力;
(4)每个电源控制装置必须能够使每个电源独立地工作。
(c)发电系统如果电气系统向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负载电路供电,则必须至少有一台发电机。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发电机必须能够输出它的连续额定功率;
(2)发电机的电压控制装置必须能可靠地将每台发电机的输出电压调整在额定范围之内;
(3)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反流割断器,其设计当反向电流足以损坏发电机时,能断开该发电机与蓄电池及其它发电机的连接;
(4)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过压保护装置,其设计和安装当发电机出现过压情况时,能防止对电气系统或由该电气系统所供电的设备造成损坏。
(d)仪表必须有手段向相应的机组成员指示电源系统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该系统的参量,此外:
(1)对于直流系统,可以使用能够转换到每台发电机馈线的电流表;
(2)如果仅有一台发电机,该电流表可以接在蓄电池的馈线中。
(e)外部电源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27.1353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a)每个蓄电池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b)在任何可能的充电和放电状态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和压力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之内。当蓄电池(在预先完全放电之后)在下列情况下重新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升高:
(1)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2)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3)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b)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的使用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d)正常工作时,或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的易爆或有害气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e)蓄电池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不得损坏周围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或邻近的重要设备。
(f)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每个镉镍蓄电池装置必须有措施防止蓄电池或某个单体蓄电池短路时所发出的最大热量危及结构或重要系统。
(g)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镉镍蓄电池必须具有下列系统之一:
(1)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速率的系统,以防止蓄电池过热;
(2)蓄电池温度敏感和超温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出现超温情况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3)蓄电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发生蓄电池失效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27.1357 电路保护装置
(a)在所有电路中必须安装保护装置,例如熔断器或断路器。但下列情况除外:
(1)起动电动机的主电路;
(2)不装保护装置,不会有危险的电路。
(b)对于飞行安全所必不可少的电路的保护装置,不得用于保护其它电路。
(c)每个可复位型电路保护装置(即“自动断路”装置,其跳闸机构不能由工作控制机构来代替)必须按下列规定设计:
(1)在跳闸后,需要人工操作以恢复工作;
(2)如果存在过载或电路故障,不管操作控制的位置如何,该装置应断开电路。
(d)如果飞行安全要求必需有使某一断路器复位或更换某一熔断器的能力,则这种断路器或熔断器的位置和标识必须使其在飞行中易被复位或更换。
(e)如果采用熔断器,则每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有50%的备件,但至少备一个。
§27.1361 总开关
(a)必须有一个总开关装置,以便易于断开电源与主汇流条的连接,断开点必须靠近该开关控制的电源。
(b)如果靠电源的额定值为5安培或小于5安培的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则负载电路可以连接成总开关断开后仍然有电。
(c)总开关或其控制装置必须安装成使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容易辩认和接近。
§27.1365 电缆
(a)每根电缆必须具有足够的载流能力。
(b)一旦发生电路过载或故障,可能过热的每根电缆必须至少是阻燃的,且不会放出达到危险量的毒性烟。
§27.1367 开关
每个开关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能够承受其额定电流;
(b)便于机组人员接近;
(c)对工作状态和所控制的电路加以标记。
灯
§27.1381 仪表灯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所照明的每个仪表、开关和其他装置易于判读;
(b)灯的安装应做到:
(1)遮蔽直射驾驶员眼睛的光线;
(2)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27.1383 着陆灯
(a)每个着陆灯或悬停灯必须经过批准;
(b)每个着陆灯安装必须做到:
(1)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
(2)使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
(3)为夜间操作(包括着陆和悬停)提供足够的光线。
(c)对下列情况必须至少有一个单独的开关(按适用情况):
(1)单独安装的每个着陆灯;
(2)安装在同一部位的每组着陆灯。
§27.1385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a)总则每个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足§27.1387至§27.1397的要求。
(b)前航行灯前航行灯必须由红灯和绿灯组成,其横向间距要尽可能大,朝前装在旋翼航空器上,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飞行姿态时,灯的光色为左红右绿。每个灯必须经过批准。
(c)后航行灯后航行灯必须是白灯,要尽可能往后装,并且必须经过批准。
(d)电路两个前航行灯和后航行灯必须构成单独的电路。
(e)灯罩和滤色镜每个灯罩或滤色镜必须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或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27.1387 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
(a)除本条(e)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b)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据§27.1385(c)尽可能往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所定义的二面角a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得超过0.04球面度,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垂直线成30°夹角。
§27.1389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a)总则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b)前后航行灯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27.1391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27.1393规定的相应值,其中,ⅰ为§27.1391中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27.1395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27.1391和§27.1393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坎时,如果a区内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10%,b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27.1395中规定的相应值。
§27.1391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
二面角 | 自正前方向左或 |
| |光强(坎德拉)
(相应灯光) | 向右偏离纵轴的角度 |
-------|-------------|--------
左或右(前红 | 0°~10° | 40
| 10°~20° | 30
光或前绿光) | 20°~110° | 5
-------|-------------|--------
后(后白光) | 110°~180° | 20
------------------------------
§27.1393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 光 强
--------------|------
0° |1.001
0°~5° |0.901
5°~10° |0.801
10°~15° |0.701
15°~20° |0.501
20°~30° |0.301
30°~40° |0.101
40°~90° |0.051
---------------------
§27.1395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