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27.1389(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
| 最 大 光 强
掺 入 光 |---------------
|a区(坎德拉)|b区(坎德拉)
-----------|-------|-------
左二面角内的绿光 | 10 | 1
右二面角内的红光 | 10 | 1
后二面角内的绿光 | 5 | 1
后二面角内的红光 | 5 | 1
左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 5 | 1
右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 5 | 1
---------------------------
表中:
(a)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27.1397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座标值:
(a)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b)航空绿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c—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c”为普郎克辐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座标值。
§27.1399 停泊灯
(a)水上作业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2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
(2)当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停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27.1401 防撞灯系统
(a)总则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得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27.1397的有关要求。
(e)光强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t2
∫ ⅰ(t)dt
t1
ⅰe =-----------
0.2+(t2 -t1 )
式中:
ⅰe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ⅰ(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有效光强(坎德拉)
-------------|---------
0°~5° | 150
5°~10° | 90
10°~20° | 30
20°~30° | 15
-----------------------
安全设备
§27.1411 总则
(a)机组应急使用的安全设备,例如照明弹和自动充气救生筏投放装置,必须易于接近。
(b)必须备有存放所需安全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设备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显易见;
(2)防止安全设备由于受到§27.561中规定的惯性载荷而导致损坏。
§27.1413 安全带
每一安全带必须装有一个金属对金属的锁扣装置。
§27.1415 水上迫降设备
(a)按照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应急漂浮和信号设备,必须满足本条的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批准,而且必须安装得便于机组和乘客使用。救生防护用品的存放设施,必须容纳供每个乘员使用一套的救生防护用品,此救生防护用品应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
(c)每个自动投出或由驾驶员投出的救生筏,必须用一条绳索将它系留在旋翼航空器的旁边。此绳的强弱,必须保证由它所系留的空救生筏在旋翼航空器沉入水中之前断开。
(d)每个信号装置,在使用中必须保证不造成危害,而且必须安装在方便易取的位置。
§27.1419 防冰
(a)为获得进入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必须表明满足本条的要求。
(b)必须演示旋翼航空器在其高度包线内,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附录c中确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冰条件下,旋翼航空器能安全运行。必须根据旋翼航空器运行要求进行分析,以确认防冰系统足以满足旋翼航空器不同部件的要求。
(c)除在本条(b)中规定的分析和实际评价外,还必须通过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以及为确定防冰系统足够效能所必需的下述一种或多种试验,来表明防冰系统和它的部件的有效性:
(1)部件和部件模型的试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试验室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的组合;
(2)整个防冰系统或系统的单个部件,在干燥空气中的飞行试验;
(3)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
(d)本条的防冰规定,可视为主要适用于机体。至于动力装置的要求,包含在本部的e分部中。
(e)必须有一个鉴别措施或提供一种装置,用以确定旋翼航空器关键部件上的结冰情况,除非另有限制,否则此措施和装置必须昼夜有效。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说明这种确定结冰情况的措施和装置,且必须包含旋翼航空器结冰条件下安全运行必需的资料。
§27.1435 液压系统
(a)设计每个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必须能够承受液压载荷及任何预料的结构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
(b)试验每个液压系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验证。当进行耐压试验时,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得有损坏、失灵或产生永久变形的现象。每个系统的试验载荷必须至少为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c)蓄压瓶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不得安装液压蓄压瓶或增压油箱,除非它是构成发动机整体的一部分。
§27.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c)或(d)的规定。
(b)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和异常温度所引起的损伤。此外,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够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起作用时能达到的最高转速下产生的任何破坏。
(d)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转子破坏时既不会危及乘员,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27.1501 总则
(a)必须制定§27.1503至§27.1525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27.1541至§27.1589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使用限制
§27.1503 空速限制:总则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其它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27.1505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40节(校正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之中的小者:
(ⅰ)按§27.309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倍;
(ⅱ)按§27.251和§27.629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数效应时最大速度的0.9倍。
(b)vNe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2)这些变量(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于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表示为vNe(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中制定的vNe:
(1)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和满足下列要求的使用速度二者的平均值:
(ⅰ)对于单发直升机,按§27.65(b)的要求;
(ⅱ)对于多发直升机,按§27.67的要求。
(2)vNe(无动力)为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空速;
(ⅱ)比有动力vNe小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部分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小一个恒定值。
§27.1509 旋翼转速
(a)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1)按§27.309(b)确定的最大设计值;
(2)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b)无动力最小值无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2)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c)有动力最小值有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
(ⅰ)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ⅱ)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27.33(a)(1)和(b)(1)所确定的值。
§27.1519 重量和重心
必须将按§27.25和§27.27分别确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27.1521 动力装置限制
(a)总则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b)起飞工作状态动力装置起飞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于活塞式发动机);
(3)与本条(b)(1)至(2)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的使用时间限制;
(4)如果本条(b)(3)规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两分钟,则用气缸头、冷却剂出口或滑油温度容许最大值来限定;
(5)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c)连续工作状态连续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按§27.1509(c)旋翼转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转速;
(3)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d)燃油的品级或牌号必须规定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式发动机)或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此规定不得低于该发动机在本条(b)和(c)的限制范围内运转所要求的品级和牌号。
(e)涡轮发动机的扭矩主旋翼由涡轮发动机驱动,且传动系统中无扭矩限制器的旋翼航空器按下列规定:
(1)如果发动机能够输出的扭矩大于下面的任一值,必须确定发动机扭矩限制:
(ⅰ)设计的旋翼传动系统所能传递的扭矩;
(ⅱ)按§27.547(e)表明的主旋翼系统设计所能承受的扭矩。
(2)按本条(e)(1)所确定的发动机扭矩限制,不得超过本条(e)(1)(ⅰ)或(ⅱ)所制定的扭矩。
(f)周围温度对于涡轮发动机,必须制定周围温度限制(如果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该限制应为表明符合§27.1041至§27.1045中有关冷却规定的周围大气温度最大值。
§27.1523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有关机组成员对其必需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按§27.1525核准的运行类型。
§27.1525 运行类型
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结冰条件〕按照对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装设备来制定。
§27.1527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特性限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高度。
§27.1529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录a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
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标记和标牌
§27.1541 总则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27.1545至§27.1565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27.1543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27.1545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本条(b)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径向射线:
(ⅰ)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vNe处;
(ⅱ)对直升机标在vNe(有动力)处。
(2)对直升机,如果vNe(无动力)小于vNe(有动力),则vNe(无动力)处标一红色径向阴影线;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弧线;
(4)对安全使用范围,用一绿色弧线。
§27.1547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准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e)如果一个磁航向指示器的不稳定,因电器设备工作会具有大于10°偏移,则标牌应标明哪些电气负载或哪些负载的组合工作能引起大于10°的偏移。
§27.1549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发动机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27.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27.1553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3.8升(1美加仑)或该油箱容积的5%中之大者,则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27.1555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要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输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多发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
(c)对可用燃油容量必须作如下标记:
(1)对无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上标出系统的可用燃油量;
(2)对有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转换开关附近指明对应转换开关每个位置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对每一重要的目视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桨矩或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须给予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每个空勤人员都能确定与指示器有关的构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