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钱叶六,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参见(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35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37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转引自(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讲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日)藤木英雄:《
刑法讲义总论》,弘文堂1975年版,第132页。
参见(日)西田典之:《
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参见(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0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9页。
参见田宏杰、许成磊:《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范结构》,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
参见(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王树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173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6—78页;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以下;陈兴良:《陈兴良
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145页。值得注意的是,在“四来源”说内部,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尚未达成意见。笔者以为,张明楷教授关于这一问题的以下看法是可取的:至于先前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应分两种情况讨论:其一,在
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其二,在
刑法就没有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
参见安翱:《增设见危不救罪相关问题探讨》,载《株洲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目前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等国刑法对见危不救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这表明各国在以
刑法手段规制严重的见危不救行为这一问题上已达成共识。
这一保证人范围的结论的得出,受启发于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关于“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的问题的一次交流,在此谨表谢意。
参见(日)黑木忍:《实行的着手》,信山社1998年版,第219页。
(日)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版,第142页。
前注,大谷实书,第334页。
参见前注,张明楷书,第2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