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有必要小结一下。美国宪法在制定伊始,就已经确定了联邦政府针对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制度框架。后续的发展是立足于这个制度框架,而又有动态的发展。这首先表现在联邦司法系统的自我扩张,其典型又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诸如违宪审查权的“篡夺”。其次,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来确定“无中生有”的统一商法,如此以规范国内统一市场的交易规则。再次,更为具体的是,联邦法院又通过案例逐步为从事州际贸易的公司赢得在非注册地的执业和诉讼资格。最后,当发生跨州纠纷时,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联邦政府通过强化多元管辖权这个制度来为个人和公司企业提供救济的渠道。因为这样,在19世纪,美国的商法在法理和司法层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国家化趋势。这种通过商法国家化的中央集权,为美国的国内统一市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也成为地方竞争促进市场发展这个机制的重要补充。
五、小结:美国经验与中国问题
从上文对19世纪美国市场建设经验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分权是个好东西,但并非完美。分权和竞争对于地方市场建设具有积极面,但市场联邦制的倡导者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地方对于国内统一市场建设具有消极面。第二,联邦政府应当承担监管国内统一市场的功能,但我们不可以简单地假设这种功能的存在。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市场发展的帮助,是在动态的中央集权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正如Wallace Oates所观察到的,分权之所以能够起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因为存在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为了克服分权的黑暗面,在分权框架之内,需要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如果要把这种现象概念化的话,我们不妨称之为“分权架构之下的中央集权”,以区别于前文政治经济学者所倡导的一揽子分权建议,或者另一些主张中央全面再集权的建议。第三,市场发展具有强烈的语境性。19世纪美国的市场建设,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贸易模式的转变,商业组织的变革,以及法治的发展和法院系统的现代化。这些结构性的变迁,有同中央—地方关系直接关联的,也有无关的。因此,就探讨分权是否通过竞争机制来促进经济发展而言,我们需要分析更多的变量因素。这些19世纪美国市场建设的经验对于进行中的中国市场建设,是有现实意义的———这也是市场联邦制的理论贡献之一。回顾美国的历史,再细查中国的现实,我们不难发现两者的高度相似性。第一,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强大功能。这特别体现为政府-企业关系和土地征收政策上———我们不妨称之为“地方政府公司化”。第二,在本地利益驱动之下,地方当局呈现出强烈的保护主义倾向,包括行政性和司法性的保护。就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而言,地方政府同企业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中国,研究表明,国企更倾向利用其同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来赢得本地司法的袒护。地方保护主义是当前中国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重大壁垒。而对于依赖国际市场到了极致的中国而言,如何改善国内的统一市场环境则是经济改革的下一重点和难关。
美国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司法系统对于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性。这个系统既为州际贸易扫清了壁垒,又相对适可而止地防止因为过度中央集权而损害了地方发展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相对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而言,司法系统是“最不危险的部门”。司法部门因为既不掌握“钱袋”也不掌握“刀剑”,所以为了有效介入市场建设和抵制强势地方保护主义的反弹,它需要在组织上被强化,在归属上被国有化。但因为它的能量相对小,也不易于破坏一个分权的架构,打破经济发展的制度均衡。在中国,为了克服强势地方的保护主义,又不打破它们推动经济发展的动机,可以考虑在建设国家司法系统上下工夫。而美国诸如多元管辖权和申请管辖移送权的制度设计,则可以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