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人权法不同的是,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这样的异常紧急状态。虽然在这些紧急状态下,国际人道主义法遵循人道主义规则,具有保护人权之功效,但是它无法排除关于“军事必要”的考虑{18}。国际人道主义法无法避免和消灭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发生,也无法对和平时期的人提供利益,它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为出发点,对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良,对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下的人给以较低水平的支持。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状态下,对无法得到其本国或当局保护的伤病员、和平居民、战俘来说,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类以提升人的生存和生活质量为宗旨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已成为奢望,只有国际人道主义法才能够给他们提供最迫切的生命安全的保障。
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和规则中很多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这可以从布朗利、阿勒只泽、怀特曼等国际法学者的论述中得到证明。他们在多年的研究和考证之后,得出了诸如违反人道罪属于强行法规定之一的结论{5}。战争被宣布为非法,并不能排除战争发生的可能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强行法性质意味着,即使是在合法的自卫战争或其他形式的合法战争中,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规则仍须得到尊重与执行,否则当事人将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执行除依靠国家履行尊重义务和积极传播义务之外,还包括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即对从事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以违反人道罪、危害人类罪等罪名对他们加诸惩罚。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东京审判之后,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相继建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军事法庭。这两个法庭的成立及其实践,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毕竟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规则的强制实施提供了新的思路。1998年7月,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对事管辖权范围限于那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除侵略罪外,规约对前三种犯罪行为做了列举,其内容均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8]。毫无疑问,国际刑事法院必然极大地促进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遵行,并且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强制执行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此外,国家还以国内立法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个人予以惩罚,如我国《刑法》第446条规定的“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8条规定的“虐待俘虏罪”,意大利军法中关于“非法的或任意的敌对行为”、“战时非法行为”、“违反对伤病员、遇难人员或死者的义务以及对医疗人员的义务”等规定。
(四)发展问题被纳入国际法律规范的范畴
“发展”一词的含义比较复杂,具有若干属性:第一,从内容看,“发展”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它具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内涵;第二,“发展”的主体既可以是群体(人民),又可以是个体;第三,“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和历史的概念;第四,“发展”的目的是通过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推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福利的不断改善,或者说,是为其“提供日益增多的改善生活的机会”{19}。
发展是21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不只是涉及经济领域,而是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诸多领域交织在一起才能够完成的。与发展从前一直是针对国家而言不同的是,发展正在成为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活动,它的最终目标是人类生存条件的改善{20}。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立了发展权,确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而且,“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9]发展权也得到了1993年《维也纳宣言》的确认。
有关发展问题的重要条约,我们至少可以追溯至《联合国宪章》,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发展的概念。宪章第55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10]表明宪章将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视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条件。然而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的所欲达致的上述各项,与“发展”已经具有了太多的重叠。根据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在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本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可得全部实现之社会及国际秩序。”[11]许多学者认为后来的发展权是对该条款的一个详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