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使得个人有机会摆脱那些不尊重人权的国家的束缚,并且可以向国际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联合国的政治机关通过其决议,以及国际法院通过其判决,也进一步促进了这样一种理念的扩张,那就是在任何地方,基本的自由都可以是每个人合法关注的问题。”{10}由此,又提出了良政问题。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使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趋于提高。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特别是在人权领域的关系,已不再是完全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它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
保护人权的国际立法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一个优先领域。2000年5月25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致函各国领导人,提请与会的各国领导人利用“千年首脑会议”的特殊机会,在会议期间表明其对国际法律框架的支持,并继续致力于该框架的建设,并提交了一份据称体现联合国主要目标的25项核心条约的清单,其中人权类公约有14项,占清单条约总数的56%。在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时,国际舆论和道义判断的天平往往向处于弱势的一方(个人)倾斜。联合国安理会关于科索沃问题的一系列表决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动向。当道义与法律之间出现尖锐矛盾时,在道义上占先的一方一定会据此挑战现有的法律规章。在“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人权高于主权”等问题的论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挑战{15}。
人类因拥有选择能力而明显地优越于其他动物群体。在国际社会中,通常选择只能是在导致秩序和导致无政府状态之间进行。通过条约形式把人权规范法典化,实际上等于确定了建立秩序的指南。即使会对其主权作出限制,还是有那么多的国家明显地选择了秩序。许多国家愿意为他们选择的秩序(而不是无政府状态)付出代价。现代人权法的兴起是国家主权受到约束的一个很好的证明,也是国际法上人本秩序建构的重要内容。
(三)日益得到关注和重视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传统国际法已经体现出较强的人道性,主要体现在要求交战国家在战争中对战俘、伤病员、战争受难者等进行保护以及限制战争中使用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等。这种人道性是人本秩序在国际法发展早期的一个萌芽。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对于印度及其周边国家均有一定影响。《摩奴法典》中,对战争权、战争方法等做出规定的同时,对战争中的人的保护问题作了特别的详尽的规定[7]{16}。可以说,“《摩奴法典》对于战争表现出明显的人道主义。”{5}在后来的战争法发展历程中,战争法逐渐成为国家间的法,人道主义规则仍然得到体现。虽然战争不再限于陆地,常常蔓延到海上,战争情况仍很残酷,但是战争中的交战双方往往会订立诸如战俘协定,以交换或解放战俘,伤者、病者也常被遣返本方,而医院曾被视为不可侵犯,并免予夺取。
17世纪,格老秀斯提出战事节制原则,即“正义”或交战一方或另一方诉诸战争的理由都与交战方遵守作战规则的义务无关。卢梭也指出,“战争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战争中,个人并非作为人、甚至不是作为公民、而仅仅是作为士兵、仅仅作为国家的保卫者……完全出于偶然地成为敌人”,“一旦敌国的武装人员放下武器并且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敌国的工具;他们只是又成为普通意义的人,任何人不再有权剥夺他们的生命……,战争没有赋予使敌国遭受比取得胜利所必须的更大的破坏的权利……。”{17}格老秀斯和卢梭的理论为改善战争期间人与人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面对1859年索弗利诺战役的残酷现实,瑞士人亨利·杜南提出创立救护团体帮助战争受难者的倡议,从而在1863年召开创立红十字协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并于1864年召开外交会议,订立了《改善战地伤兵境遇的公约》,即1864年《日内瓦公约》。之后,又有了1899年《推行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则于海战的公约》、1906年《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这些条约的目的均在于尽可能减轻战争的残酷性。
20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的后果,也促进了战争法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制订了1929年《日内瓦改善伤者病者境遇公约》和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将保护战争受难者的义务赋予非缔约国的交战方。另外还缔结了1925年《日内瓦毒气议定书》、1936年《伦敦海军协议议定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缔结的人道主义公约有:1948年《种族灭绝公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等。由于科技和武器的发展及国内武装冲突的增加,1971年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召开“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外交会议”,并于1977年通过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有着一致的理论基础,它们均强调对人的尊重,旨在保护人类不受迫害及不人道待遇。换言之,人道主义是支持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共同理论信念。国际人权法的宗旨是保护人之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主要有生存权、平等权等。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对战争受难者予以保护,也同样主要取决于他们是有生命的人,保护的内容也多指向战争受难者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取得基本生存保障权等基本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