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个人国际法律地位应有的转变进行分析。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中,法庭指出《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精髓就是“个人也有国际义务,这种国际义务高于各个国家所施加的国内服从义务。”{9}虽然法庭的判决并不具有判例法的功能,但是其后的国际实践表明,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赞同和支持。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上讲,既然个人在国际法上能够直接承担义务,为什么不能够相应地拥有权利呢?而且,根据当前国际法的规定,除了某些例外,国家有权通过外交行动保护其国民,而国家没有义务帮助某个人提出国际求偿。这对个人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那么,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很显然,主要障碍来自政治方面。对于任何看起来似乎是赋予个人以国际人格的安排,尽管个人可能享有的这些能力非常有限,也很特殊,不少国家政府仍不太赞成。”{9}因此,从法理上来说,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某种程度上的扩展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及其政府的态度。
亚当·斯密说过:“政治生活的第一要旨是其地域性。从根本上说,很难说服人们对身处的地域之外的所谓全球性问题施以多大关注。”{12}然而,人类活动范围日益超越国家边界,对个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也日益迫切。正在增加的以保护个人为主旨的国际法规则和更多保护个人的国际法规则产生的潜在可能性,表明人类正在努力跨越狭隘的地域性限制,力图建立一个适合于人生存和发展的世界。
随着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刑法的形成与发展,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认为,在国际法的渊源之中,人性考虑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人性考虑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但是,更客观地说,人性考虑与实在法原则所已经保护的人类价值有关,它们交织在一起……此等标准显然与一般法律原则和衡平法有联系,但是这些标准无需特殊的论证。”{9}
(二)蓬勃发展的国际人权法
“各国在人权意识和道德感悟程度上的提高,是至关重要的新的体系价值兴起的一个明显的标志。”{13}人本秩序的产生和发展与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保护个人的价值观念的形成和保护个人的价值观念在国际社会中得到认可是人本秩序价值形成的基本条件。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属国内管辖事项来对待的,但是有几个特定的领域产生过涉及权利保护的国家间条约和实践,它们是:1.保护少数者的制度[5]。2.禁止奴隶贸易的制度。3.国际劳工保护的制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广泛性的条约——《国际联盟盟约》对人权问题保持了沉默,只是在第23条中很笼统地承认各成员国有责任在某些领域内提高其公民的社会福利[6]。这一规定非常简单,既未能触及人权的根本性内容,也未能体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大量的人权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人权宣言》、《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等。它们的共同点是对国际社会中的人权予以关注,要求或倡导在国际社会中保护人权。
《联合国宪章》是各项人权条约的基础,宪章中人权条款的重大意义在于对人权的侵犯不再是纯属一国国内管辖的问题,而同样是国际关切的对象。即使没有其他条约义务,一国也不能再宣称其对本国公民的虐待纯属其国内管辖之事。如果某国“持续地严重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将被视为违背了其作为成员国所负《联合国宪章》下“促进”人权的义务。根据宪章目前已经建立了几个重要的人权监督机构,如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类居住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等。在宪章的基础上,国际社会随后又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的各种专门性人权公约,还依条约建立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另外,在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还发展了区域性的人权条约和监督机构。
随着国际人权公约和人权监督机构的增加,跨越国界去关注人权问题不再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的事。细心的人们会发现,在2003年初的伊拉克危机整个过程中,联合国中几乎听不到“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各国有权自主选择其政体和领导人”等传统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争论的只是“如何干涉”和“何时干涉”的问题。联合国及其秘书长安南虽然不赞成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但反对的只是美国撇开安理会的“先发制人”方式,而不是反对萨达姆政权存在必要性的质疑。这是冷战结束以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出现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氛围,它无疑是西方特别是美国支配的世界秩序及其主流价值观潜移默化作用下发生的新导向。王逸舟先生对此评论道:“在我看来,伊拉克危机此际给出的最重要提醒是:对于任何国家,尤其是广大相对后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除了要在国际体系中争取权利、筹划外交和善于博弈外,更要注重国内的人权和民生问题,重视各方面关系的和谐与改进,把对本国人民权利的保障视为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立足的前提。……尊重人权正在成为国家主权的要义。”{14}这是新时期国际关系的一个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