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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

  

  (二)合法性判准


  

  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在裁判阶段站到了中心的位置。在没有争议的案件的裁判中,司法的合法性问题隐而不彰,但是,当出现有道德争议的案件时,法官应该如何裁判便马上成为焦点。根据德沃金的观点,如果我们认为法官负有守法的道德义务,那么,接受一种教义性的法律概念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教义学的法律概念是何种性质的概念,仍可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泸州遗赠案中,实证主义会把法律概念视为一种标准型的概念,其依赖于“聚合性的语言实践”,据此,法律概念的分析就必须与大家大体都赞同的东西相符合,并且仅仅与之相符合。但是,问题恰恰在于,对于泸州遗赠案究竟应如何裁判,不存在一个“大家都大体赞同”的意见,相反,意见甚为分歧。对此,法律实证主义又指出,当出现道德争议的时候,就意味着一个“法律漏洞”,它是一个法外的领域,在那里,不存在着任何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是,法官仍然有责任填补漏洞,那么,法官应依据什么标准来填补漏洞呢?这些标准具有合法性吗?


  

  针对法律漏洞填补的合法性问题,原则论者提出了另一套方案,即认为法律概念包括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然后用法律原则去吸收道德原则。据此,或者道德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考虑道德因素正是法律的要求,其目的都是要在概念上把道德与法律分离。但是,诚如德沃金所指出的,这是一种分类学的法律概念,而事实上,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包含道德考量,但是,这并不使得道德成为法律,而法律要求法官考虑道德的规定,并不能告诉法官具体应该怎么做,相反,他必须在竞争性的解释中作出最优的选择,而这个选择,必然关涉道德立场。{7}223-241


  

  (三)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但是,如果法律概念是解释性的,那么,对于法律是什么的解释也就必然是解释性的。如果人们在法理学阶段所持的价值标准不一样,从而对何为最好的解释的回答也不一样,那么,对于法律是什么就仍然是有争论的,那么到底何种解释才是真正合法的呢?事实上,在泸州遗赠案和其他法律实践中,每一位法律论证者都试图证明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其反对者也同样试图证明自己的判断才是正确的,因此,他们都认为有正确答案。但是,这是否说明法律命题只存在被宣称为正确的答案而不存在真正正确的答案呢?或者,存在着多个同样好的解释因而存在多个正确答案?


  

  对于这样的疑问,德沃金都给了否定的回答,他认为在每一个案件当中,原则上都存在着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他坚持道德和法律领域存在着客观性与真。{8}因此,德沃金拒斥了各种相对主义与怀疑论。{9}在根本上,德沃金指出,上述疑问是假设存在着一个外在的“真实的”法律世界,只有符合这个真实世界的法律才是正确的解释。但是,德沃金指出,不存在一个这样的法律世界。德沃金区分了“真实”的两个层次:一是外在的层次,其主张发现真正的存在,这是非参与性的;二是内在的层次,这是参与性的,实践性事业在此层次展开,其真实性只能在具体的实践中获得。德沃金认为法律命题的真实性属于内在层次的真实,即法律命题为真只能在实践中由最好的解释来保证。德沃金指出,法律命题存在着正确答案,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官的意见都是一致的,正确答案也是不能经由一种数学运算式的程序获得的,相反,得出正确答案的过程有很浓的个体价值色彩。{7}42换言之,法律概念及其司法合法性的这种特征,归根究底是由法律的学问性质决定的,即法律之学在学科品格和知识属性上,根本就不是纯粹之思,而毋宁是一种实践的智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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