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

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



——对“泸州遗赠案”的反思

黄伟文


【摘要】在有关泸州遗赠案的讨论中,存在着规则论与原则论的争论。规则论者试图排斥道德立场,而原则论者则认为应作价值考量,两者的争论表面上是法律与道德之争。但实质上,规则论排斥道德立场本身正体现了一种道德立场,因而规则论与原则论之争的实质是两种不同道德立场的争论。引入道德立场之后,司法裁判面临合法性的追问。但是,既有讨论对此皆未能给出有效的回答,因此,泸州遗赠案有待进一步反思。
【关键词】道德争议案件;司法的合法性;法律概念
【全文】
  

  四川泸州遗赠案[1]事过十年,仍不时被人提起,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它提出的问题触动着法治的神经,即法官应如何裁判有道德争议的案件。学者们对此案的早期讨论,批评之声蔚为主流。他们试图证明,通过各种技术,法官可以排除道德立场,作出中立的裁判。后来,有学者通过梳理用以批评该案的技术之源流,揭开技术中立的面纱,从而暴露了隐藏在技术背后的道德立场。但是,技术论者拒斥立场,有一个值得尊敬的理由,即扞卫裁判的中立性以保障其合法性。而引入道德立场之后,法官是依法裁判还是依道德裁判?在有道德争议的案件中,司法的合法性无疑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难题,但是,关于泸州遗赠案的既有讨论没能对此作出有效的回应。本文将回顾有关本案的诸种争论,并尝试着对有道德争议案件的司法合法性问题作出探索性回答。


  

  一、规则与原则之争


  

  (一)两套方案


  

  四川泸州情妇遗赠案因法官适用《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公序良俗的一般条款,[2]认定被继承人将财产遗赠给其情人的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学者们运用不同的司法技术,批判或声援。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先规则后原则。有论者认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第16条第3款的规定,[3]情人当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无疑。既然《继承法》规定明确,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先规则后原则的原则,径直适用即可,不必舍近求远,适用《民法通则》第7条。[4]


  

  2.民事法律不问动机。持此技术的论者认为,民事法律不问动机,应区分行为与法律行为。在本案中,非法同居与遗赠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仅应评价的是遗赠行为,“至于遗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遗赠行为本身,至多属于遗赠人为遗赠的行为动机”。[5]因此,如果民事法律不问动机,非法同居便不能成为认定遗赠违反公序良俗的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