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黄伟文,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四川泸州遗赠案已为学界熟知,其案情与判决本文不再赘述,详可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
民法通则》第
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继承法》第
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第
16条第3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代表性观点可见:殷啸虎:《感悟宪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七章;萧翰:“被架空的
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许明月、曹明睿:“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兼与范愉先生商榷”,载《判解研究》,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田士永:“法律行为违背善良风俗中意思要素的分析—从泸州遗赠案开始”,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1期(总第1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参见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7日版;邓子滨:“不道德者的权利”,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5日,第5版。
《
婚姻法》第
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见陈洪杰:“论法律续造的方法”,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把法律区分为规则与原则,是一种分类学的法律概念,这种观点在我国学界目前很有市场。这部分原因在于对德沃金原则理论的误解。不少人认为,德沃金的原则理论也可划入这个阵营,但是,德沃金指出,那是一个重大误解。德沃金指出,他的原则理论并非认为“法律包含固定数量的标准,其中一些是规则,其他的是原则”,而只是说,“对法律家在决定某一特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问题时必须加以考虑的种种考量所作的一种准确的概括,将包含具有原则的形式和力量的诸多命题”,他主张一种解释性教义学的法概念。See Ronald Dworkin, Justice in robes,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Chapter 8;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Chapter 2.另可见,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