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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分之道: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阶层关系

  

  (二)法律判断上的区别


  

  1.判断方向上的区别


  

  在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判断上,存在着方向性的区别。这一点,即使是试图取消两者间之层次划分的“消极构成要件理论”,也加以承认。详言之,构成要件的判断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判断;而违法性的判断则是一种反面的、消极的判断。构成要件作为刑法发动的界限,只有在行为全面地具备这些要件时,才具备该当性。因此,法官必须进行积极、能动的判断,逐一对各个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检验。在各个构成要件均符合之后,就可以推定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因此,所谓的违法性判断,实际只剩下反向地排除正当化事由的存在。此时,并不要求法官对每一种可能的正当化事由,逐一进行事先地、积极地判断,而只需要在某个正当化事由被辩方提出后,或者在诉讼中出现了使人能够推测或许存在某种阻却事由的状况时,予以事后地、消极地排查。


  

  2.判断性质上的区别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判断,还存在着性质上的区别。构成要件的该当是一种抽象化的、定型化的判断,而违法性的判断则是一种具体化的、个别化的判断。具体而言,构成要件是一种将现实中的犯罪现象进行提炼,概括出共同要素后形成的观念形象。因此,构成要件本身是一种抽象的、类型化的犯罪轮廓。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就是看事实是否符合这种犯罪轮廓,因而是一种抽象的,定型性的判断。{17}相反,违法性的判断,也即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并不是规范上抽象的、一般的例外,而是需要在每一个特定情况下,具体地观察案件情况,细致地权衡各种在场利益之后,才能加以认定。其根本目标在于,以较轻微利益的损失而获得较重大利益的保护。因此,它需要在具体的法律材料上加以展开。并且,对于这种侵害(损失)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和合理范围本身也表明,{18}它并不构成对禁止规范的一般限制,恰恰相反,它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进行具体的衡量。


  

  3.判断范围上的区别


  

  从判断的范围上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规范性的、封闭性的判断,它严格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而违法性的判断则允许超规范的、开放性的判断,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界限。在法治国的背景下,构成要件可谓是罪刑法定原则最为严格的体现。构成要件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承认下来,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就不能被判定为犯罪。因此,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以刑法规范为其边界,以形式理性为其旨归。绝不允许超越法规范的限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类型予以惩罚。即使在开放性构成要件的场合,某些构成要素(如目的犯中的目的等)的填补,需要法官以超越法条文字的方式来进行,具体的犯罪类型也仍然是由法规范牢牢给定的。因此,在构成要件的层面上,罪刑法定原则构成了有绝对拘束力的界限。与之相对,在违法性的判断中,正当化事由的来源并不限制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上,还存在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广阔空间。正当化事由在类型上的开放性、可补充性,是理论界分享的共识。这部分是因为,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在于禁止新设刑罚或加重刑罚等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扩张,但并未禁止排除或减轻刑罚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张适用;部分则是因为,违法性判断的任务,正在于协调不同法域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因而有必要在刑法规范之外,广泛引入在其他法领域、一般社会领域所承认的正当事由。惟其如此,刑法才不至于在价值判断上陷入偏执,其他领域的重要价值也能够在构成要件极为封闭的刑法上赢得影响。


  

  4.判断结论上的区别


  

  从判断的最后结论上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与不符合的问题,不涉及程度的问题;对于违法性,除是否具备之外,还存在程度轻重的问题。例如,抢劫一千元的行为与抢劫一万元的行为,都触犯了抢劫罪的规范,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层面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在两者都不具备正当化事由的情况下,它们的实质违法性显然有程度上的高低;一个普通的故意杀人和一个受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在构成要件层面也看不出任何区别,但是,被害人的承诺使得后者的违法性显著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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