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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等划分及相关制度重构

  

  当然,对于轻罪来说,在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也是存在某个基准的譬如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笔者赞同五年说观点,这涉及我国轻刑化的刑事政策问题。正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我国刑罚的重刑结构使五年说的标准更适宜。我国的刑罚设置整体偏重到底是从正面支撑五年说还是从反面推导出五年说的,学者们没有论述理由。笔者认为,我国的重刑结构使得我们必须设置较高的轻罪法定刑的上限,以使更多的犯罪归入轻罪的范围幅度,适用针对轻罪所设计的较缓和的轻刑化处理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重罪结构的范围和弊害。所以将五年有期徒刑而不是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等罪的最上限,在我国是合适的。


  

  从我国刑种的配置来看,立法者似乎也是支持将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的上限。按照罪刑均衡理论,传统意义上的“轻刑种”如拘役、管制等只能衔接于轻等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配置,否则就会导致裁量幅度过大的弊端。我国刑法中,各罪第一档法定刑配置中,拘役、管制与有期徒刑的最上限衔接点不是三年而是五年有期徒刑。这说明立法者认为“轻刑种”的最上限应是五年有期徒刑而非三年有期徒刑。因此,从重罪轻罪的刑种的配置的角度看,将五年有期徒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轻罪的上限点也是合适的。


  

  另外,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实行罪分三等的制度,而不采用目前学界一致所认可的罪分两等。罪分三等的观点主要是基于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考量。“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要求我们在更大程度上凸显重罪和轻罪处理措施上的差异。从外国立法实践看,对于重罪不惜采取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加强关押和更严格适用假释等措施,而对轻罪则采取如转处罚金、周末监禁、社区服务和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等一系列较缓和的社会化处遇措施。因此如果只罪分两等(即重罪和轻罪),则可能造成一部分不应归入重罪而适用重罪处罚措施的较轻犯罪被严厉处理,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和刑罚资源的浪费;另一部分较重的犯罪则被归入了轻罪范畴,导致刑罚的无效,不能起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可见,罪分两等的弊端是容易造成立法和司法上的罪刑不均。笔者认为,将罪分为三等,即重罪、中罪和轻罪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个问题。罪分三等对较之罪分两等更为细化,能够适应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旨趣。根据上述对若干重罪加重构成的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法中一系列较统一的隐性重罪标准来看,重罪和中罪的临界点以十年有期徒刑为标准是较合适的。这个标准与我国有期徒刑上限幅度较低有关。如果将来提高了有期徒刑的上限幅度,那么不排除重罪的标准也进一步提升。


  

  罪等划分的具体情况为:配置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法定刑的犯罪为轻罪,配置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的犯罪为中罪,配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定刑的犯罪为重罪。


  

  三、罪等划分的制度重构


  

  罪等划分就其性质来说首先是一个刑事立法的问题。如果只是理论上的探讨或是司法上的实践总结,就无法实现划分罪等的旨趣。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罪等划分条款,该条款可以表述为:


  

  第××条:


  

  (一)重罪是指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


  

  (二)中罪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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