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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等划分及相关制度重构

  

  (5)两极处遇的设计。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轻罪的替代措施探讨的较热烈,但是由于社区服务令、辩诉交易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处于探索阶段,个别案例中出现对于犯抢劫或重伤罪的犯罪分子也适用社区服务令或者辩诉交易。这显然是违背重罪轻罪划分的旨趣的。基于此,可以在刑法中规定,只有轻罪才可以适用这两项内容,而对重罪则应考虑在刑法中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和加强关押等举措。


  

  (6)刑格的重新设置。我国刑法中,以有期徒刑为中心的刑格主要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在轻罪幅度范围内,可谓是轻刑格;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谓是中刑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谓重刑格。但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格都跨越不同罪等幅度。这一方面导致了被配置的罪等的轻重不明,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量刑幅度过大的弊病。例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存在八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存在十年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建议在配置了这四种刑格的罪名中进一步区分出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在此基础上重新设计该刑格,可将挂有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格的罪名的法定刑以5年为中线,分为“××罪轻罪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罪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配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格的罪名的法定刑修改成“××罪轻罪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配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格的罪名的法定刑修改成“××罪轻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将配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格的罪名的法定刑修改成“××罪轻罪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一方面缩小了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罪名的轻重等级。


  

  2.刑事程序法上的适用


  

  (1)立案管辖的调整。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修改成: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罪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不再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2)级别管辖的调整。国外刑事立法中,罪行分等一个很大的意义就是与刑事法院系统的划分相适应和吻合的,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分流并且有助于重罪刑事案件得到较好的处理。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应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级别管辖的规定,但是却并没有与轻罪重罪分等相符合。我们建议将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确定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以期与重罪的刑罚幅度相对应。而基层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应判轻罪和中罪刑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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