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轻罪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犯罪。
围绕上述条款,罪等划分在一系列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展开,这使罪等的构建更加完善。
1.刑事实体法上的构建
(1)轻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限制。我国刑法中对预备犯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是由于轻罪的刑量本来下限就控制得较低,在某些情况下毫无可减轻的空间,因此我们建议,对于轻罪的某些未完成形态不罚。
(2)一般累犯制度的重构。在我国目前一般累犯制度中,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故意罪),只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即构成累犯。这忽视了轻罪、重罪的本身差异,使得累犯制度不具有个别化特征。重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应当经过的年限就应该比其他罪等经过的年限更长;相反,轻罪的年限也应该有别于其他两等罪。法国刑法典第132-8条至132-11条规定,自然人的累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前罪为重罪或当处十年监禁之轻罪,后罪为最高刑为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之重罪,只要前罪最终确定判决,即可构成,不受刑罚执行是否期满或者两罪间隔时间的限制;二是前罪为重罪或当处十年监禁之轻罪,后罪为当处相同刑罚的轻罪,则在前罪刑期届满或者时效完成之日起十年内得成为累犯;三是前罪为重罪或当处十年监禁之轻罪,后罪为当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刑之轻罪的,则在前罪刑期届满或者时效完成之日起五年内得成为累犯;四是前罪为轻罪,后罪为相同或相似之轻罪,则在前罪刑期届满或者时效完成之日起五年内得成为累犯;五是前罪为第五级违警罪,后罪为同级违警罪,则在前罪刑期届满或者时效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得成为累犯。可以借鉴该规定,将我国的累犯制度作如下重构:(一)被判处重罪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无论何时再犯应当判处重罪刑罚之罪的,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二)被判处中罪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十年内再犯应当判处中罪及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三)被判处轻罪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轻罪及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属人管辖与保护管辖原则的调整。根据重罪轻罪的划分规定,我国刑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属人管辖与保护管辖原则也应相应地做调整。第七条[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缓刑制度的调整。建议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成:对于被判处轻罪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