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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等划分及相关制度重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该条中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这些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在上述具体引述中,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是从中粗略显示出刑事法对重罪轻罪评判的标准;二是这些标准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我们可以将上述的表述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在法条中标示出了年限,另一类是列举出轻罪、重罪的具体罪名,间接显示出轻罪、重罪的分界点。其中,有的明确标示为三年有期徒刑;有的标示为五年有期徒刑;有的标示为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说有学者根据上述法条认为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为轻罪或认为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犯罪为重罪均有理的话,那么对于刑法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中的五年有期徒刑,我们该如何判断其地位就成为问题。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是按照罪行的轻重来确定的,体现出对重罪、轻罪的区别对待[1]。因此,如果根据时效的规定,可以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理解为轻有期徒刑,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解为重有期徒刑,那么轻罪的界限到底是五年还是三年?另外,根据《解释》一条第二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中,故意伤害(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而遗弃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最高却有的是三年有期徒刑,有的是五年有期徒刑。这也说明轻罪是以三年还是五年有期作为分界点立法上还不一致。


  

  从统一刑事立法中罪等划分标准出发,在刑事立法中明确界定我国轻罪重罪的分界线是很有必要的。


  

  2.遏止法定刑配置和量刑中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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