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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清楚——有罪判决实体法标准原理性解读

案件事实清楚——有罪判决实体法标准原理性解读


赖早兴


【关键词】有罪判决;实体法标准
【全文】
  

  一、案件事实清楚: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


  

  (一)刑事诉讼法中有罪判决之实体法标准


  

  (二)现行有罪判决实体法标准之质疑与完善


  

  二、“案件事实”解读


  

  (一)“案件事实”解读之一:定罪事实


  

  1、“定罪事实”与“犯罪事实”辨析


  

  2、定罪事实:犯罪构成事实


  

  (1)犯罪构成要件


  

  (2)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3)构成要件要素事实


  

  3、否罪事实:排除犯罪性行为事实


  

  4、“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分析


  

  (二)“案件事实”解读之二:量刑事实


  

  1、“量刑情节”与“量刑事实” 辨析


  

  2、量刑事实的范围


  

  3、定罪剩余事实


  

  4、“酌定量刑事实”分析


  

  三、“清楚”解读


  

  (一)“清楚”的主体


  

  (二)“清楚”的标准


  

  (三)“清楚”的范围


  

  有罪判决的标准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什么样的标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其判决既有实体法标准又有程序法标准。本文拟就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作粗略探讨。


  

  一、案件事实清楚: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


  

  (一)刑事诉讼法中有罪判决之实体法标准


  

  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罪判决标准前,有必要明确的是,有罪判决标准实际上就是刑事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通过提出证据和进行证明活动,使裁判者对本方待证事实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的程度。[1]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或自诉方(以下简称控诉方)提出诉讼的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达到此诉讼目的控诉方就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裁判者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正是从该规定出发,“许多同志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应当是证据确实充分” [2]。也就是说,多数学者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有罪判决的标准。不过,在不同的学者看来,此“证据确实充分”有不同含义。有的学者实际上是从事实和证据两个层面使用“证据确实充分”的,即“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称。例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事实和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其法定性,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下简称“确实充分”)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关于证明标准的‘说法’。”[3]而有的学者仅仅是从证据标准的层面使用“证据确实充分”的,即它指纯粹的“证据确实、充分”,不包括“案件事实清楚”的内容。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证明的要求,指的是实现查明刑事案件客观真实这一刑事证明任务的具体指标。对此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形成了一致的看法,刑事证明必须达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4]


  

  由于刑事证明标准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有罪判决标准就是刑事证明标准,所以上述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理解上存在的分歧,实际上就是对有罪判决标准理解上的分歧。对于有罪判决标准理解上的这一分歧,我们认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其中,前者是事实标准,后者是证据标准。作为有罪判决的事实标准,“案件事实清楚”强调裁判者在作出有罪判决时应当对于被告人的构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有清楚的把握;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裁判者在作出有罪判决时认为控诉方在法庭上举出证据的质与量达到了有罪判决要求,即质上要求确实、量上要求充分。所以,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应当包括了事实和证据两方面的要求,相互不可替代。


  

  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事实与证据两个的要求是否均属于实体法范畴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例如,有学者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刑事案件定案时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不是在诉讼一开始就能达到的,也不是对认定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的标准。”[5]“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案件中的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至于对解决诉讼程序有意义的某些事实,如回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与执行中的某些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立法并未作上述严格意义的证明要求。”[6]“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实体法上的事实的证明要求,程序法上的某些事实,如有关回避、强制措施、执行中的某些程序问题等方面的事实,立法则未作如此要求。[7]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标准既包括了实体法上的证明标准也包括了程序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如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加以理解。我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意义上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二是程序意义上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8]两种观点的分歧点在于“证据确实、充分”是实体法标准还是程序法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是否亦为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9]。刑事诉讼中要证明的程序法事实包括有关回避的事实、有关适用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限的事实和其他有关违反诉讼程序的事实。这些事实如果不加以证明,将影响案件的合法、公正处理。而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以“证据确实、充分”本身无法排斥关于程序事实方面的证据。


  

  既然这些程序法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也要求得到证明,就必然有证明标准问题。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否为“证据确实、充分”?我们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是从证据的角度对证明提出的要求,如果证据本身不确实、证据量上不充分,证明对象就根本谈不上得到了有效证明。无论是实体法事实还是程序法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均要求证明者运用的证据是确实的,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得到证据均需证据充分。所以,“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对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的共同要求。


  

  但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标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过程对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的共同要求,但这并不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罪判决的标准就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两方面。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对有罪判决的标准作了限定,即“案件事实”是从实体法事实立场出发的。也就是说“案件事实清楚”限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标准是实体法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多次使用了“案件”这一词。“案件”是指什么`?所谓“案件”是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加以解决的各种纠纷或冲突。也就是说,“案件”本身就是一种纠纷或冲突。从案件的性质看,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案件。从事实的角度看,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害事实。从外延看,刑事案件事实包括何人、何时、在何地、基于何种心理状况、以何种方法、对何对象、实施了何种程序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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