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三,鉴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的落后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宜松不宜紧。主张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很多。一是认为立法、执法和监督的成本太高;二是认为企业自行保守商业机密和技术诀窍已经足以排除其他企业的“搭便车”行为;三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便利技术进口。其实这是严重误解。专利、版权等的批准尽管在短期内有损消费者利益,但是却赋予新知识的生产者以更可靠的利益刺激,使之更快地推进研究与开发活动,并把已取得的成果更快地公诸于众,因而在长期对社会是有利的。随着技术进步的不断加快,一方面,发达国家的问题是对知识产权过分保护,以致造成“专利竞赛”或人为推迟成果的公布等不利于社会福利的现象;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是如何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缺陷日益突出,这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引进外国技术,而且也不利于本国的技术创新活动,具体表现为大量技术人才流失和一些核心技术被外国企业抢先获得专利。为此,发展中国家亟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中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版权法》等,总体上,这些法律注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却没有注意到知识产权正具有越来越强的公开性、可复制性和精神财产性,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产业的技术特性对知识产权提出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制度安排在执行中的社会成本。因此,不仅要加强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版权、商业机密、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立法,而且要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制度环境支持。在确保科学研究和知识积累的适当开放度与赋予新技术的创造者以利益动机之间达成平衡,在遵守国际准则与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达成平衡。[11]
【作者简介】
李正生,单位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注释】谭忠东,饶继红.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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