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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其次,商品的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排他性是可以转让的必要条件,也是产权市场的必要条件。一旦产权不排他,交换或转让产权也就多余。通过界定知识产品的私有,所有者获得剩余索取权(即收益权利),谁要使用或享用知识产品就必须与知识产品的权利人签订契约并按约付费,从而可以实现帕累托效率的最优资源配置。从社会角度看,所谓帕累托效率配置是指:(1)PMR(个人边际利益):P(市场价格);(2)P=PMC(个人边际成本);(3)PMR=SMR


  

  (社会边际利益);(4)PMC=SMC(社会边际成本)等4个必要条件。当SMP=SMC时产量处于最优状况。


  

  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后,其外部性①内在化。因此SMP=PMR、SMC=PMC,在完全竞争条件下,PMR=P,而生产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PMR=PMC,故P=PMC,从而完全符合


  

  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再次,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虽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但与其它公共物品不同的是它还具有可保密性,极端的情况是绝对保密,不对外公布,这样就获得了知识产品的私有,如中国的祖传秘方和美国可口可乐的配方。因此,生产者完全可以控制知识的外溢效应,可以实现知识产品排他性和私有化,当然这样做会影响到知识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推广。[1]


  

  [摘要]知识产品首先必须界定其产权归属,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分析,建立私人产权通过内部化途径来界定知识产权更为有效。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还很严重,伪造、假冒、盗版还非常猖獗。这些现象背后存在着深刻的经济根源。经济学的观点是调节有关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促使理性的经济人放弃选择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我们应根据中国国情,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逐渐达到TRIPS协议所规定的要求。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知识产品首先必须界定其产权归属,即知识产品归私人拥有还是归公共所有更有效率。现代产权理论发展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理论:私人物品指在使用或消费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比如一双鞋不能同时穿在两人的脚上,我们在市场上时时所见和经常交易的产品基本属于私人物品,它构成了现代市场机制运行的主要客体。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便是公共物品,所谓公共物品就是在使用或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大卫·弗里德曼定义的公共物品为:“一旦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得到它”。①知识产品可以算是公共物品,因为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一首好的曲子、一项专利、一件新的软件,可以供无数人共享。正因为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很难阻止他人“搭便车”,②造成公共物品的收费困难,私人部门也不愿提供公共物品,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或补偿的代价太高。因此,知识产权的界定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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