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可以通过政府组织来解决,即知识产品由政府提供或政府保护,然后政府向一切人员征税而补偿费用。而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分析,建立私人产权通过内部化途径更为有效。
首先,知识与土地、资金一样,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其创造成本和风险都很高,而公布后传播费用又甚少,尤其在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知识的“学习”代价远远低于创造成本。如果把知识产品当作公共物品,人人都可免费享用,就会产生资源的“拥挤”问题,由此造成知识的供给不足。正如,如果水塘里的鱼是自然生成的,谁也不拥有该水塘的产权,那么人们就会竭泽而渔。而把知识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生产者就可以排斥那些不愿付出的人获得知识产品的使用,这样就制止了无功受禄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冒牌、盗版、侵权),从而建立起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
其次,商品的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排他性是可以转让的必要条件,也是产权市场的必要条件。一旦产权不排他,交换或转让产权也就多余。通过界定知识产品的私有,所有者获得剩余索取权(即收益权利),谁要使用或享用知识产品就必须与知识产品的权利人签订契约并按约付费,从而可以实现帕累托效率的最优资源配置。从社会角度看,所谓帕累托效率配置是指:(1)PMR(个人边际利益):P(市场价格);(2)P=PMC(个人边际成本);(3)PMR=SMR
(社会边际利益);(4)PMC=SMC(社会边际成本)等4个必要条件。当SMP=SMC时产量处于最优状况。
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后,其外部性①内在化。因此SMP=PMR、SMC=PMC,在完全竞争条件下,PMR=P,而生产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PMR=PMC,故P=PMC,从而完全符合
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再次,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虽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但与其它公共物品不同的是它还具有可保密性,极端的情况是绝对保密,不对外公布,这样就获得了知识产品的私有,如中国的祖传秘方和美国可口可乐的配方。因此,生产者完全可以控制知识的外溢效应,可以实现知识产品排他性和私有化,当然这样做会影响到知识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推广。[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中国的知识自主创新水平。在开放条件下,一国的自主创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它可能来源于两个途径,国内自主创新和国外创新的流入。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讲,后者可能是自主创新的主要来源。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已经趋于完善,且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尤其是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更是这样。从中国的光盘软件市场便可略见一斑。盗版软件、VCD光碟已经充斥市场。因此,就中国而言,其自主创新的水平可能是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