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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综上所述,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之间巨大差距的背后存在着深刻的经济根源。首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较晚,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购买廉价的盗版产品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中国百姓来讲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中国,盗版产品的利润是巨大的,因此众多的企业加入到生产盗版产品的行列中。这就造成了中国盗版产品市场规模巨大。其次,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存量的水平还很低,这表现为中国的研发投入、专利创新的水平还很有限。因此,模仿和盗版国外先进技术可以提高中国整体的福利水平。最后,实施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来说需要付出较高的实施成本。政府要想通过执法来堵塞知识产权盗版产品的来源渠道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现阶段我们可能还不具备这个能力。总之,中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还很低,实施较高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对国内经济必然存在较大冲击。因此我们应根据中国国情,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逐渐到达TRIPS协议所规定的要求。[4]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直接发生于社会精神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之中。在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的情况下,该类侵权行为的滋生与蔓延,会影响创造者生产、开发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对此,经济学的观点是调节有关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促使理性的经济人放弃选择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其具体思路是:


  

  1、促进产权交易的合作博弈实现。产权交易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效率目标,即最大化与均衡。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个体的目标,即使效用达到最大,使利润达到最大;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5]均衡的具体表现是:每个人都想通过交易获得能提供最大满足欲望能力的物品组合,他们彼此之间就欲望的满足形成一定的价格,互相制约,逐步达到需求等于供给,从而出现价格不再变动而持久不变的情形。实现均衡的效益目标,关键在于采取产权交易的合作博弈。实证分析证明,如果谈判费用太高,双方不能缔结合同关系,就易发生侵权行为。正如前面所言,无形财产从产权界定到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从而造成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的难度。在知识产权市场不完善、机会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产权纠纷诉诸法律往往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张五常先生在谈到交易费用时说到,一个发明专利的买者,在算出该专利的收益现值后,预算的收益减去2/3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费用。[6]因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来解决补偿问题。为此,国家应为相关产权交易的运作提供有效的“游戏规则”,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以减少交易成本。这是防范和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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