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李正生
【摘要】知识产品首先必须界定其产权归属,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分析,建立私人产权通过内部化途径来界定知识产权更为有效。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还很严重,伪造、假冒、盗版还非常猖獗。这些现象背后存在着深刻的经济根源。经济学的观点是调节有关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促使理性的经济人放弃选择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我们应根据中国国情,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逐渐达到TRIPS协议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全文】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知识产品首先必须界定其产权归属,即知识产品归私人拥有还是归公共所有更有效率。现代产权理论发展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理论:私人物品指在使用或消费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比如一双鞋不能同时穿在两人的脚上,我们在市场上时时所见和经常交易的产品基本属于私人物品,它构成了现代市场机制运行的主要客体。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便是公共物品,所谓公共物品就是在使用或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大卫·弗里德曼定义的公共物品为:“一旦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得到它”。①知识产品可以算是公共物品,因为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一首好的曲子、一项专利、一件新的软件,可以供无数人共享。正因为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很难阻止他人“搭便车”,②造成公共物品的收费困难,私人部门也不愿提供公共物品,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或补偿的代价太高。因此,知识产权的界定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可以通过政府组织来解决,即知识产品由政府提供或政府保护,然后政府向一切人员征税而补偿费用。而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分析,建立私人产权通过内部化途径更为有效。
首先,知识与土地、资金一样,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其创造成本和风险都很高,而公布后传播费用又甚少,尤其在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知识的“学习”代价远远低于创造成本。如果把知识产品当作公共物品,人人都可免费享用,就会产生资源的“拥挤”问题,由此造成知识的供给不足。正如,如果水塘里的鱼是自然生成的,谁也不拥有该水塘的产权,那么人们就会竭泽而渔。而把知识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生产者就可以排斥那些不愿付出的人获得知识产品的使用,这样就制止了无功受禄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冒牌、盗版、侵权),从而建立起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