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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2.中国的知识存量水平。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知识存量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是相对较低的。从研发投入占GDP比重来看,我国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总量多年来一直徘徊在016%左右,1999年才首次超过018%,而发达国家这一比值保持在2%左右。从研发投入总量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以1995年为例,美国研发投入1791亿美元,德国550亿美元,日本1330亿美元,而中国只有34817亿人民币。[2]从专利的申请文件来看,中国的申请总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较少的。1995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总量为41773件,而同期美国为253440件,为中国的6倍左右;日本为388957件,为中国的9倍多。[3]总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是一个知识存量水平较低的国家。


  

  3.中国的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如前所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1979以后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的时间比较短。中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差。当然,随着法制的加强与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将逐渐加强,不过这也许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另外,知识产权法对于我国许多执法工作者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知识产权执法的专业人员的缺少将会造成执法过程的技术困难。因此,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可能是不够的。这样又会导致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求助于司法保护时遇到各种困难,从而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甚至是巨大的成本损失。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司法缺乏信心也会使得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兴趣。再有,中国的人均GDP还很低,而且收入分配又极不平衡。低收入地区由于很难接触到高新技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非常差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收入水平仍然是限制消费者购买正版商品的一个巨大障碍。因此,我国的创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可能非常低。


  

  P*


  

  P0


  

  P


  

  C*


  

  图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保护成本


  

  4.中国对知识产权实施有力保护所需的成本。如图所示,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实施之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水平为P3。但是由于协议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而这一标准又是与发达国家法律实践相一致的。因此这一高水平可能确定在P0上。由于保护水平限定在P0,对于我国而言社会福利水平会大大下降。我们有可能丧失适合我国发展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TRIPS协议的实施将给我国造成巨大的行政和财政负担。由于保护水平提高,财政和行政、司法等负担有可能造成国家的财政赤字。这样,国家的税收水平可能增加,补贴可能减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会由此而受到影响,收入的下降会使得居民更加依赖于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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