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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上)

【作者简介】
叶自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参见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8页。
证明责任倒置亦称举证责任倒置。
参见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3页。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在任何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下都产生的概念、需要和现象。它的产生有特定的前提,即实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其他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下,所谓倒置是不可能的。”
参见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54页。
汪玲:《探寻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的再界定》,中国律师网,2002年3月5日。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考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征求意见稿),认为这份意见稿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局限于侵权责任的罗列,忽略了合同违约责任的纳入,难免令人产生误解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仅仅是特殊侵权领域的规则,而不适用于合同领域,”基于此,他建议“可以在肯定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合理前提下,在立法过程中,一方面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前置概念,诸如举证及举证责任,明确地从行为责任及结果责任的角度定义,另一方面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例举,应考虑合同违约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差异性,纳入其罗列的情形。”
参见张卫平:《证明责任:实际之猜想》,载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代译序,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译文序言,第5页。
程永顺:《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德国学者奥特马.尧厄尼希指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在特定的典型情况下导致了不令人满意的实体法的责任分配。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判例发展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官规则,其后果是实体法的责任在另外一部分进行规定。”引自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参见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275页。
详见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代译序,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雇佣关系诉讼是指雇佣合同关系诉讼或者我们所熟知的劳动合同诉讼。
所谓“分级”是指对法律要件作不同层次的划分。
采用这种学说的结果往往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出现不公平的情况。此外,它还存在概念繁多、概念之间的关系混乱等问题。参见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另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笔者说要重视它,一则因为它是本文着重讨论的问题;二则可以断言这个问题至少在日本还没有获得解决,因此它仍是一个新问题,具有探讨的必要。
实定法是指实体法。
这里的证明责任转移是指证明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倒置,下同。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1938年以前,美国在诸如产品责任诉讼等特殊的诉讼中,是不实行这种证据开示程序的,仍然采用传统的规则。具体来说,为了证明自己所陈述的案情,由一方当事人必须独立获取证据,而不是在对方的帮助之下获得证据。其结果是,在很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例如,在产品瑕疵的诉讼中,几乎所有产品设计或制造的信息都可能由被告控制着,而在另一方面,所有关于原告所受损害程度的证据可能全由原告控制。这就造成了证据分布不平衡的状态。如果不改变这种导致证据不平衡的手段,其结果很可能是一项不公正的判决。为了改变状况,1938年美国颁布了《联邦民事诉讼条例》,规定了证据开示程序。它准许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向对方寻求自己所需要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必须可供使用,除非受到某些权利的制约。美国的实践证明,大多数案件一般在履行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证据开示程序之后,以和解结束。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参见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这是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至于有人提出的:在举证责任的“正置”都没有弄清的情况下,如何谈举证责任“倒置”呢?笔者认为,作为一种默认的习惯,所谓举证责任的“正置”就是指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所谓倒置,就是指在特殊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由于版面的原因,此部分内容已被删减。详细内容可参考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完全吸收法的主要内容是:“总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完全承担原告以前的一部分举证责任,其结果自然加大了自己的负担,这对他显然不公平。
分割而不吸收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此总责任可分为原告的举证责任与被告的举证责任。由于采用互补吸收的方法,作为诉讼发起人的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比较轻松。原告的行为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这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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