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

  

  3.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经济学解释路径


  

  从一定意义上说,著作权政策是根据偏向于私人权利的古典经济学模式来建构的。在著作权作品中,就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来说,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众接近作品的利益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状态。按照古典经济学模式,著作权法的建构需要将基线从公共利益(公共权利)转移到私人利益(个人权利)。显然,著作权法结构框架不同性质的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著作权法的制度安排与规范体系,并对相应的著作权法原理产生不同影响。例如,将著作权法的基石范畴或者说基线定位于公共利益时,著作权法需要充分重视与保障公众获得受著作权保护作品,重视传播与利用作品的价值;将著作权法的基石范畴定位于著作权人的私人权利时,著作权法更强调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边界,甚至强调权利私有化。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即是不仅要赋予著作权人以足够的垄断权,以刺激其增加著作权产品的供给,而且也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源配置机制减少著作权垄断性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过分强调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时,著作权法欲实现的目标都将无从实现,如将重心偏向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可能阻碍公众利益的实现。将作品这一智力创作成果视为在很大程度上向所有人开放的公有物,则会使著作权作品失去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危及著作权人的创造热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赋予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产品的垄断权和保障公众对作品使用的机制是经济有效地分配著作权产品这一稀缺资源的模式。无论是将基线定位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权利,以及无论怎样在信息的公有和私有之间进行划分,需要明确的是应当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和著作权法的要旨是什么。有的学者即提醒应当注意著作权政策中传统财产思想基线的观点,同时抛弃对信息的公众权利的阴影。这些观点把不适当的信息分配政策从公众的范围转向到私有的范围。


  

  立足于著作权在市场的竞争性利益的学者则主张:如果将著作权看成是自然法财产的范畴,那么权利将偏向于著作权人;如果将著作权看成是控制市场份额的垄断权,那么将能够更好地在作者、出版者和使用者之间进行平衡。[22]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从经济学的路径认同著作权法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


  

  笔者强调,著作权法是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如果不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尽管可能存在较高的保护水平,但这是以在更大程度上限制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获取、对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为代价的。在市场主体追求自利的市场经济社会,不可能既存在像著作权法提供对作者创作激励一样的创作刺激,又像没有著作权法一样的对作品可以自由使用的环境。情况是要么在著作权制度下,通过赋予专有权形式的对作者创作激励机制激发智力创造而获得动态利益,但限制了对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存在着静态市场失败问题,因而会相应地带来社会成本——著作权制度的实施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要么是在没有著作权制度的“社会所有权”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传播和使用作品——这虽然解决了著作权法的静态市场失败问题,却存在动态的市场失败问题,因为智力创造是有成本的,在没有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作品获得利益。这就无法避免搭便车问题。“著作权在经济上体现为一种公共产品。最初的成本可能是很高的。但是,复制的成本却很低。作者为了使自己的作品获得利益,他必须将其推向市场,但这样很容易导致盗版和剽窃的风险。他人能够很容易地获得复制品,并且复制的成本低。创造者可以以或者接近边际成本的价格销售,以使擅自复制的复制品失去吸引力,但这样很可能难以收回创作的成本。”[23]其后果将是导致智力创造的供给严重不足,最终有可能导致社会智力资源枯竭的危险。


  

  显然,著作权法的合理性需要说明在著作权制度下社会获得的利益比没有建立著作权制度的情况下要大。比较而言,著作权制度与自由使用作品的环境相比虽然限制了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但它对创作和传播的激励[24]增加了社会可以利用的作品总量。没有著作权约束的、可以自由使用的制度会导致“无源之水”的困境。没有更多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社会的损失显然更大。从著作权法经济学角度看,本质上,它关注的是“在鼓励作者创作所需要的报酬和在消除负重损失中社会所失去的利益之间的平衡”[25],即对创作作品激励的增加因应由于著作权保护而失去对这些作品传播与使用损失方面的成本间的平衡。为了在经济功能上适当发挥作用,著作权法必须在赋予作者的著作权和赋予著作权用户接近作品之间达成平衡。


  

  4.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保障机制:公众充分参与著作权立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