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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

  

  1.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核心


  

  考察著作权法的历史可以发现,自《安娜女王法》以来的每一部著作权法都在赋予著作权人以专有权利的同时保留了一般公众的其他权利,以促进对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著作权立法史考察,著作权立法强调在保障对作者创作的足够激励和避免过度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强调有必要在通过提供公共领域资料和授予个人著作权保护之间平衡以实现著作权立法的目的。如美国1976年著作权立法报告和著作权法均强调著作权法不排除他人使用作者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负载的思想或信息。著作权法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在作者、出版者、使用者等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渗透到整个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除了规范作者、传播者的功能外,还有进一步规范对处于流通和传播中作品使用者行为的功能。换言之,它关注作者、出版者和整体组成了一般公众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上面在分析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主体时,论及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说,在本质上,可以认为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平衡。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本身是作品的“用户”,在广义上也是作品的使用者,其权利也受制于著作权人对作品著作权,并且其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著作权为前提。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表明在作品著作权和作品本身之间作出区分是必要的。著作权不单是一种为作者带来利益的垄断权,还必须考虑和保障用户的利益。然而,在著作权作品创造者和使用作品的公众之间总是存在内在冲突——创造者自然希望从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消费者则希望尽可能廉价使用作品,乃至免费使用作品。解决这种冲突的技巧就在于如何使得在著作权法中这两种利益各得其所。一方面,需要充分保障作者的利益,使作者从其创造性努力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同时又能够鼓励作者继续创作。否则,正如安斯恩尼·雀罗蒲所说的一样,“拿走英国作者的著作权,你将会很快将这些作品的作者赶跑”[17]。另一方面,需要保障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利益。所以,“关于作品著作权立法旨在维护创造者和使用者在一个变化的世界中的平衡”[18]。


  

  这种在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的统筹兼顾、平衡协调的原则,其必要性在于它是实现著作权制度目的的保障和必要机制。著作权法作为促进国家文化繁荣、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对作者等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不是惟一目的,它还有更重要的促进知识和信息的获得与交流、促进学习和后续创造,实现国家文化政策的重要功能。同时,在民主社会,它还有重要的增进民主的价值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只是实现著作权法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手段和机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被认为是人为创造的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的私权,它不仅是对作者创作的回报,而且在于通过激励作者创作社会需要的更多更好的作品,满足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


  

  2.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保护作者与超越个人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并且是相辅相成的,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利益。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著作权法的长期目标,也是指导著作权法修改完与善的重要原则。著作权法目的体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最广泛可能的创作和传播。著作权法通过建立一个精妙的财产权平衡制度,实现了这样的目标。在这种制度中赋予作者和出版者足够的动力去生产和传播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同时允许其他人使用这些作品。


  

  著作权法假定,作者和出版者投入资源来创作和传播原创作品,有必要使他们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以确保能控制它们并能够从作品在市场的传播中获得利益。但著作权法也承认,所有创造性努力都有必要建立在先前作品的基础之上。如果著作权法要促进国家的文化和学习,它必须允许后续的创造者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发挥他们的灵感和接受教育。[19]这种对作者利益的保障和对公众使用作品的保障,构成了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内核。格哈德·施里克尔教授在谈到德国著作权制度时,主张借鉴英美著作权思想中服务于公众利益的传统。他主张:“虽然我们保护的仍是为创作者个人权利的智力财产权和人格权利益(这种个人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但是著作权法的使命还在于为公众利益服务,保护著作权是促进文化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强调超越个人的保护目标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思想中的精髓,我们应该冷静地借鉴它,把它作为对我们着重保护个人的传统的补充。”[20]他的这一论述表明了强调保护作者的大陆著作权法传统重视对公众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他还指出:“应当看到,大众利益不仅是对著作权的限制,而且也是著作权保护的理由??不可忘记是它的社会保护目的。由于著作权是作为一种个人权利而设的,因而立法者和执法者在采纳这种超越个人的观点时,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便无疑是一门艺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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