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构造之完善
柯阳友
【摘要】在“总则一分则”的法典结构方式下,总则在法典的体系化、彰显法典的精神和缩减法典篇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总则所具有的功能和优点是通过总则本身的构造来实现的,总则的构造是在法典化过程中立法者首先遇到的问题,只有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总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法典的完善。比较和借鉴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的总则之构造以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博采众长,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内容和结构。具有重要的立法论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典;总则;构造;比较;完善
【全文】
一、总则在法典中的意义与功能
法典编纂的任务在于建构一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外部体系以妥帖地反映内部体系的本质及意义脉络{1}。一部法律,尤其是条文较多的法律,通常会采取“总则一分则”的结构方式。周旺生教授把“法的总则”定义为:“对全法具有统领性的,主要规定或表现立法目的、根据、法的原则、有关法定制度或基本法定制度、法的效力、法的适用等内容的,在法的整体中与分则、附则等相对应的法的条文和法的规范的总称。{2}法典总则并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位于法典前部,冠之以总则的名称,更应是实质意义上的,体现于法典总则与分则深刻的逻辑联系上。它不仅应包括关于法典的一般性规定,也应包括关于各分则的共同性规定,从而凸显总则相对于“分则”在逻辑上和价值上的优位,体现法典总则对于法典的体系化和逻辑化的巨大意义{3}。
欧洲大陆从事现代意义上的法典编纂始于1791年《法国宪法》。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后,法国立法委员会又陆续制定了一批法典,如1806年民事诉讼法、1807年商法、1808年刑事诉讼法和1810年刑法,加上法国宪法,合称法国六法。法国六法是以罗马法为蓝本,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宪法为根本法所构成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国的法典编纂特别是法国民法典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非洲、拉丁美洲国家的立法活动产生了广泛而且深刻的影响。欧洲大陆法典编纂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个国家是德国,特别是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法典编纂的巨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成为了现代法典编纂的经典范例{4}。因此,我们要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探讨总则的意义、功能和构造,比较和借鉴民法典的成功经验(编制、立法精神、立法技术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散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所谓形式序编是指在民法典的首编前独立另设序编,在各国立法表述中,通常冠以“引言”、“序题”、“一般规定”、“基本原则”等不同的称谓,其突出特点是总则之阙如。法国民法典堪称形式序编的典范,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也属于形式序编体例。荷兰民法典虽然于篇首设序编而没有最高位阶的总则,但创造了一种多层次、复合式的总分结构,兼采序编和总则之长。所谓实质序编是指包含在首编之中,实际上起了序编的作用,但不具备独立的序编形式的若干技术性规定和一般性条款,其突出特点是在总则之上嫁接序编。潘德克吞式民法典中的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民法典采纳实质序编体例,在结构上将序编性条文置于总则的最前部,总则内容继而展开。总则体例滥觞于德国民法典,是概念法学运用“提取公因式”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提取公因式”的过程就是将蕴含于民法体系各具体制度中的共通性规律进行层层提炼和抽象,并赋予各自符合逻辑的位阶。在总则的基础上,德国民法典按照<学说汇纂>所阐发的五分法理论,建构了概念精确、逻辑严谨、体系精密的概念体系。潘德克吞式民法典中的.日本民法典等采用总则体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