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毫无意识,但老农实际上已经一步步地攀登上了这座“纠纷宝塔”(Michelson,2007)。当他到达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他最终站到了正式法律系统的面前(Ewick & Silbey,1998)。他问这位青年律师,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是否已经侵害了他儿子的“名誉权”,还有他是否能够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这位律师给了他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人的确侵害你儿子的权利了,你也的确可以要求他们赔礼道歉,但是实际上不能这么做,人家能够做到乡长这个位置上,肯定很有背景。要告乡政府成本太高了,而且还解决不了问题。(作者的田野笔记,2006年12月10日,甘肃省)
在回答老农问题的过程当中,这位律师对“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作了一个经典的法律社会学区分。他的话说得很清楚——没有政治背景,要在法院起诉乡政府是不可能的。但老农并没有被这一回答所吓倒,相反,他告诉律师说,他有一个堂兄弟是前省委领导,并反复强调他“只是心里感到不平衡”,因为“现在是自盘古开天辟地以来最好的时候,中央的政策这么好,乡政府怎么能这么干?”与许多农民一样,这位老农十分相信中央领导,只是觉得当地干部是破坏中央好政策的坏人。我们在河南省一个村庄的田野调查期间也发现了类似的话语(作者的田野笔记,2006年8月13日)。然而,听到这种抱怨之后,律师表现出了一种不耐烦的态度,并开始尽力说服老农不要坚持起诉乡政府。
在回到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之后,律师、老农和本文两位作者一起围坐在火炉旁边继续交谈。为了让老农的情绪放松一些,律师在火炉上煮了当地的灌灌茶并为每个人都沏上。在这一过程中,这位律师大部分时间都保持着沉默,只是让老农一遍遍地重复他的故事。当老农向他征求意见时,他转而将我们介绍为“来自北京的法律专家”,并请我们就这个案件向这位老农提供意见。在理解了律师的目的是为了让老农认识到起诉政府是不可能的,并且借用我们的话来为他儿子恢复社会正义之后,两位作者花了一些时间和老农进行交流,并耐心地倾听他的倾诉。当第一作者跟他说,他儿子32岁了还没娶上媳妇,本来心里就堵得慌,现在就更堵得慌了,老农重重地点点头并且说:“你这话真是说到我心坎里去了!”
时间在缓缓前进,交流毫无进展。当时钟过了正午,律师开始不耐烦起来,并建议老农去找县信访办申诉。律师告诉他:“按上面规定,我们咨询是要收费的,但是由于今天是星期天,所以就不收了。不过,你要是再接着咨询的话,我就要开始计费了。”听到了“逐客令”,老农只好失望地离开了。他离开后,律师向我们解释了为什么他最后建议老农去信访办解决问题,作者记录如下:
这个老者其实挺有背景的,完全可以通过他的那些关系来解决问题,但他“太讲原则”了,因此律师就不能建议他去利用自己的关系。老者的这种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找计生局或者直接找县长、县委书记,但是律师不能建议他这么干,因为律师要这么做的话,一旦人家问起来说这是某律师指点的,那么身为国资所律师的他恐怕要遭殃;因此,律师就跟老者建议去找信访办,信访办的人要是想管的话自然会让他去找计生局了,这样也就扯不上该律师什么事了。(作者的田野笔记, 2006年12月10日,甘肃省)
正如这一解释所表明的那样,这位律师的法律建议及其推理主要是由政治条件来决定的。首先,他不愿意受理起诉镇政府的行政案件,他知道这很可能不会被县法院受理,因为县法院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样都是处于县政府的领导之下。其次,尽管他明白老农的最佳选择是去找县计生局甚至是县领导,但因为担心来自政府的潜在报复,他没有这么建议。因此,他最终开出的药方是一个对他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很安全的选择,也就是将这个案子从正式的法律系统引导回一个负责农民申诉的政府部门。但是,对于作为当事人的老农来说,这是否是一个好的选择,就很难说了。更有可能的是,这个案子将完全被嵌在纠纷解决的职业层级系统之中,在不同层级之间和政治与法律之间被踢来踢去。
那么,关于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这个法律咨询个案究竟能告诉我们什么?最为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律师在这一纠纷解决层级系统中极端不利的生态位置。一方面,律师常常处于一件基层纠纷行走路径的最末端。在这个个案中,只是在一系列可预期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如乡政府无视老农的要求、法律服务所星期天不开门等)结合在一起的情况下,老农才会到律师事务所来寻求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律师并不愿为农民代理起诉当地政府的行政诉讼,甚至是涉及政府机关或者政治利益的民事案件。在这个个案中,尽管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乡政府,但身处于县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仍然非常谨慎,而不愿意告诉这位老农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更进一步,如果律师无法满足这位老农的法律需求,那么他又将转而求助于谁呢?假如他在另一天又来到县城里,去找南关的法律服务所,其结果很可能是相似的。尽管基层法律工作者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仍然与乡镇司法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利害得失方面,他们和律师并没有本质区别,而且也没有任何经济因素能够吸引他们办理这个案子。而对于乡镇里的司法助理员来说,由于他们的乡镇干部身份,他们显然更无法在老农和乡政府之间进行调解,更别说在法庭上为他提供代理了。于是,有可能让老农得到帮助的唯一一类法律服务提供者就是赤脚律师。然而,与赤脚律师在山东等地的兴旺发展不同,在甘肃的这个县,除了县里有一两个“黑律师”外,没人听说过在乡镇或者村子里有赤脚律师存在(IN06135)。
六、结论
本文已经表明了国家的正式法律职业与中国农村社会之间的巨大距离,并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其生态原因。最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处于一个县城、乡镇、村落的三层法律职业层级系统的末端,而这个层级系统包括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赤脚律师等等。由于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与其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结构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和村各级政府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因此,大部分的基层纠纷都通过社会和政治手段解决了,而只有少量进入了正式的法律系统,而其中只有更少的一部分是由律师所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