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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边疆地区的纠纷解决与职业系统

  
  二、县城: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地区,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是模糊不清的。在一个对“法律工作”与“社会工作”或者“政治工作”难以区分的乡土社会中,当某一具体纠纷发生时,法官、公安干警、乡干部、村干部甚至是法律文书送达人都可以提供某种法律服务(苏力,2000)。但是,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高的县城,我们仍然能发现一些为本地居民和周边乡镇和村落的农民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职业类型。除了代表国家权力执行正式法律法规的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之外,两种主要的法律服务职业是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中国农村地区的律师常常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不仅是律师事务所中的注册律师,而且还是当地司法局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实上,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地区,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即使在经历了2000-2001年全国范围的脱钩改制运动之后依然保留着国办所的组织形式(Michelson,2003)。将这些律师事务所保持在国家直接控制下的主要原因不是政治上的,而是经济上的。在中国农村对律师服务的需求非常之小,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实质性扶持,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很难生存下去。以甘肃省G县惟一的一个国办所为例,这个有6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全所每年收入大约仅有四五万元,平均每个律师每年创收不到1万元(IN06134)。而这还不是中国律师收入的底线——根据2007年神户大学动态法研究中心(CDAMS)与全国律协共同进行的全国性问卷调查数据,青海省一位律师所报告的最低年收入是3000元(刘思达,2008)。一名曾在《中国律师》杂志工作的记者这样描述他在青海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见闻:

  
  西部的律师真的是苦,我有一次去青海的果洛州,相当于别的省的一个地区,整个州只有两个律师,一个50多岁,另一个30多岁,人都非常朴实,我问他们条件这么苦为什么还干,他们说“我不干了谁干?”他们不干了的话整个州就没有律师了。那里根本没什么经济案件,一般也就是谁牵了谁几匹马这种事情。他们办案的时候有时候要一个人骑马在草地里走七八个小时,走得实在难受了,就一个人唱歌,大声地唱歌。在那里办案根本收不上钱来,案子赢了老百姓就送青稞、马粪、鸡蛋,这些就是律师费了。他们见了我们就像见了亲人一样,说是从来没有人来采访过他们,两个人都是男的,一边说一边抱头痛哭啊。晚上在宾馆,我们三个人一个人一瓶白酒,就拿瓶盖倒着喝,一直喝到早上七点,他们想说的话说不完啊。(IN06506,北京)

  
  这两位律师所处的艰苦条件或许只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他们所经受的情感上的孤寂和经济上的困难,对于那些在法律服务市场边疆地区工作的律师来说则并不少见(IN06110; IN06139)。国办所至少能为他们提供一份稳定的收入——大约每月1000元(IN06136)——以及一个牢固的事业单位。但国办所的制度安排也带来了通常困扰着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那些难题(Bian,1994),例如工作积极性不高、行政控制较强,等等。在G县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一位青年律师解释了他们为什么不去积极寻找案源:

  
  我们律师事务所每人每年要完成1万块钱的指标,超过1万块钱才能提成,所以大家都没积极性。你像我们主任,要是认真干的话每年至少能挣七八万,但他就是不做,因为怕把这个所弄好了,上面一重视,他就要被别人顶下去了。这跟我们县的企业一样……这种体制当领导的肯定不愿意好好干,我们底下的律师也一样,我要好好干的话至少每年完成任务没问题,可我干吗要那样?(IN06136,甘肃省)

  
  很显然,在这家国办所工作的律师们因为所有制结构的限制而几乎没有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即使是作为这一县城的唯一知名律师、很有能力创收的事务所主任,也选择了最低限度工作以避免来自上级领导的干预。因此,这家国办所所办理的大量案件都是县法院介绍过来的,通常是离婚和刑事案件(IN06134)。作为一家国办所,它还承担着县城里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个案件由省司法厅补贴200元。律师事务所中的大部分律师并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因为案件的程序性费用常常会超过200元的补贴经费(IN06134)。同时,他们还尽量避免涉及政府的案件、侵权案件以及邻里关系问题,因为这些案件更多地是与政治权力或当地习俗而不是与法律问题相关(IN06136)。

  
  另一方面,律师们比较喜欢的案件是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提供代理,这种代理不仅方便而且安全。即使在刑事案件中,这个所的律师也常常不会见犯罪嫌疑人,更不会取证,而仅仅是查阅检察院的案卷以及出庭参加法院审判(IN06136)。除了他们的日常法律工作之外,律师们还像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一样承担着许多类型的行政工作,包括常规的司法行政工作(比如普法)和当地政府指派的其它任务,例如控制上访以及政治学习(IN06136)。行政工作的普遍存在表明这个国办所仍然是作为当地行政系统的一部分而运作。

  
  在河北省的一个农场,我们观察到了同样的情况。尽管这个农场的经济状况远胜于那个甘肃县城,其唯一的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作方式却十分相似。该事务所有4位注册律师,其中两位同时是农场司法局的局长和副局长。该事务所每年办理60件至80件案子,大部分标的额不到5万元。事务所主任解释说,该事务所如果脱钩改制为合伙所的话,也有财政独立的能力,但他们将失去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工资和福利,那样事务所中律师的个人收入将与现在相差无几(IN06110)。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处于国家机关体制之内就意味着当地党政机关对事务所日常业务的直接控制。

  
  这些国办所中的律师尽管有时并不为事务所努力工作,但他们依然会试图从工作中获取个人利益。例如,在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时,如果咨询费的数目很小(比如30元至50元),律师有时候就会把钱直接装进自己的腰包(IN06136;IN07113)。因为许多国办所并不向政府纳税,这样一种投机行为并不会对事务所造成什么损害。

  
  但并非所有国办所的律师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在一些事务所中,就有律师既不占国家编制,也不拿政府工资,而单纯依靠案件收费作为经济来源。例如,在甘肃G县的律师事务所里,有两位仅仅松散地挂靠在事务所的律师:其中一位曾经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了9次律师资格考试才得以通过;另外一位律师则主要做古董生意,仅仅在业余时间才办理一些案子(IN06136)。这两位律师在事务所中都没有办公室。即使在4位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中,也有一位资深律师在司法局之外拥有他自己的办公室,并且几乎不在所里露面。因为这位律师的哥哥是该县公安局局长,他与当地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常常私下办案而不向所里汇报。毫不奇怪,所里的其他律师没人知道他的实际收入究竟如何(IN06136)。与此类似的是,冉井福(2007)在对山西省一个贫困县法律服务状况所做的个案研究中,也发现该县有4个有律师资格但未在司法局注册的“准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他们依然以律师名义进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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