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81个行政村,8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年800多个案子需要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和判决执行不了的就移过来,前年有30多个,去年43个。外省的人死了很苦的,怎么赔?需要我们调解,把事情搞定,有的打官司要11万,我们调解之后马上给了10万。有的很快,当天就能搞下来,有的要很长时间,但调解的好处是当事人愿意的,不会上访,拖下去的话当事人就去抗法了。调解需要做背后人的工作,背后的人通了就搞定了。(IN07110, 浙江省)
县法院的派出法庭、乡镇司法所和派出所构成了农村地区纠纷解决的“一庭两所”结构。从理论上说,通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政调解”,并没有阻止纠纷当事人将案件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拒绝受理那些先前曾经在乡镇一级经过司法所调解过的案件。例如,河北省的一些法院会将行政调解协议采纳为证据,一旦某一方当事人收回协议,那么,他将自动输掉官司。正如上文提到的河北农场的一位法官所言:
民事调解现在实行“三位一体”,“三位”就是村、厂、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行政调解,以及法院的司法调解。“一体”的意思是这三者要有机结合,不能强迫进行人民调解,当事人直接起诉也不违法,……民间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有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直接判败诉。……现在不要求当庭判决了,我们2003年来的时候当庭判决率是硬指标,结果是上访的很多,当庭判决率越高上访率也越高,调解了就不能上访了,也不能上诉。……现在还是要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一阵提倡法官庭审时要消极,结果判决率上去了,但老百姓不痛快,上访、闹事的多。(IN06109,河北省)
从这一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基层政府机关,无论是司法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都被作为一种控制农村纠纷以及防止农民上访到上级政府的重要方式。在他们的工作中,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官都必须服务于国家的这一政治目的,而不仅仅是老百姓的法律需求。而乡镇一级的司法助理员以及公安人员的这种政治功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那些能够涌到县一级的纠纷数量。
因此,对乡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来说,向当地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就成了一种边缘性任务,即使他们的双重身份之一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只有在调解无望或者案件所涉标的额较大时,他们才会协助当事人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助理员的身份就从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裁判员”转变为“运动员”,他们代理案件所收取的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成为了司法所的日常经费。但近年来,乡镇司法所的这一“看门人”功能已经随着乡镇和村政府的财政危机而逐渐弱化(Pei,2006:176-81),一些司法助理员离开了工作岗位,转而流动到城市或者县城,成为了全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其结果是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县,乡镇司法所已经成为了“空壳”(IN06514;IN06516),县城和村落之间出现了一个法律服务的真空地带。
四、村落:与当地政府抗争的赤脚律师
恰恰是在这个有着潜在风险的真空地带,“赤脚律师”——第四种法律服务提供者——得以形成。中国基层农村的农民并不总是司法助理员和村干部“政治服务”的被动接受者,相反,如应星(2007)所言,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在积极地“迎法下乡”并且将法律作为他们的武器来与当地政府进行抗争。与其他三类法律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是,赤脚律师并没有任何的执业执照或者正规的法律训练,而常常是在他们的生活经历中通过与法律系统打交道来学习法律。因为他们完全处于政府规制之外,赤脚律师比其他法律执业者能更加自由地挑战政府权力。他们的主要“战场”是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在强制流产、土地征用等方面的纠纷,而他们最佳“武器”则是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近年来,个别赤脚律师(如陈光诚)的行为甚至引起了国际媒体和一些人权组织的关注,但国外媒体和学界对极端个案的关注常常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不过是在中国基层对政府权力滥用进行抗争的诸多赤脚律师中的沧海一粟而已。大多数赤脚律师并非所谓的“人权斗士”,而是选择在法律的界限内来从事他们的活动,真正重要的是理解他们的法律工作本身,以及其法律背景在多大程度上型塑了他们作为中国基层的社会积极分子的理念和行为。
应星(2007)对山东省的赤脚律师周广立的个案研究将关注点集中在这个独特的、缺乏资格的法律执业群体的生活经历和日常执业过程。从1995年到2005年,周广立代理了1674个诉讼案件,其中有1479个是行政案件。他所办理的行政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乱收费、乱罚款、土地登记、土地承包、行政补偿等类型(应星,2007:82)。在过去十年的法律执业中,周广立已经在当地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并且被包括《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以及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媒体所报道。但是,在2006年6月,在他58岁的时候,在因为要求对一起长期拖延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而遭到法警的殴打之后,周广立突然决定终止他的法律执业生涯。
为了理解这位具有传奇色彩的赤脚律师的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走进他的生活经历并仔细考察他与法律的最初相遇。直到1995年,周广立还只是一名通过走街串巷卖爆米花来谋生的一名普通农民。一次偶然的伤害改变了他的命运——一个小女孩不慎在周广立的加工车上挤伤了胳膊,小女孩的父母扣住了他的加工车并要求赔偿,尽管周广立为治好小女孩已经花去了近4000元钱。周广立只好将小女孩父母告上法庭,但却只得到让他支付1500元然后才能取回加工车的判决。经历这一事件之后,周广立深信要是他懂法的话,将会获得更为有利的法院判决,因此,他决定通过阅读法律教科书来自学法律。
几个月之后,在一次由县法院所举办的有关《
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纪念活动上,周广立从一位法官那里得知“民可以告官”。于是,很快他就作为一名代理人进行了他的首次行政诉讼——他为一位邻居的800元乱罚款将乡政府告上法院。这起诉讼被县法院作为其法制宣传效果的典型案件而很顺利地受理,而且在开庭之前,乡政府便将钱还给原告。这次意想不到的成功极大地激发了周广立对于行政诉讼的兴趣和信心——从那时起,他成了一名专门打“民告官”官司的赤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