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表见代理的构成,本人将受到其意思之外的约束,意味着本人不利益的附加,当然需要本人一侧的归责事由的支持。表见代理领域中,数项归责原理所确立的归责事由,均可以令本人之责任正当化。由此可以形成本人归责性的程度序列,个案中,归责性程度或强或弱,但必然表现为某一确定的程度。相对人信赖合理性也具有程度之维,这样,确立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地位,将使得归责性程度与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成为可能,而这样的比较权衡正是表见代理领域中决定法律效果的真正基础。可见,归责性要件的确定,在实现价值、贯彻逻辑之外,尚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合同法》第49条之中虽没有提及本人归责性,但从文义、历史、比较法的角度展开的解释论,均可以确定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地位。第49条之中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需缩限解释为授权表示型的代理权欠缺,这样,第49条确定的表见代理类型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这三种类型之中均隐含了本人的归责性。表见代理制度透过类推技术进行扩张适用时,当然也应坚持本人具有归责性之要求。此外,从解释结论妥当性要求,或者所谓客观目的论标准来看,也应坚持表见代理构成需要本人具有归责性之解释。
【作者简介】
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JosefEsser, Die ZweispurigkeitunsersHaftepflichtrechts, JZ 1953.
Nils Jansen, Tagespolitike, Wertungswandel und Rechtsdogmatik, JZ2002.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黄茂荣.债法总论(2).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台湾大学博士论文, 1982.
Claus-W ilhelm Canaris, DieVertrauenshaftung im Deutschen Privatrecht.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海因?克茨.欧洲
合同法.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H. -J.Mertens, DerBegriff desVerm? gensschadens im Bürgerlichen Recht, W.KohlhammerVerlag, 1967.
吴国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
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谢怀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ReinerSchulze (Hrsg. ), BGB Handkommentar, NomosVerlagsgesellschaftBaden-Baden, 3.Auflage 2003, S. 133.
Frank Peters, ZurGeltungsgrundlage derAnscheinsvollmacht, AcP 179(1979.
G tz v.Craushaar, Die Bedeutung derRechtsgeschaftslehre für die Problematik derScheinvollmacht, AcP174(197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0.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隋彭生.
合同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王利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我见//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70年华诞祝贺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孙鹏.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新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 (1).
KarlLarenz.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