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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經濟學與組織─兼論契約型與公司型共同基金組織

  
  一、基本行为假设

  
  威廉姆森对於人类行为的行为作了以下基本的假设,包括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机会主义(Opportunism),以下分别介绍其行为假设[19]:

  
  1.有限理性

  
  传统经济学家以人为完全理性为前提,行为人可以得到世界上所有资讯,并且可以根据所得到的资讯,选择使本身效用最大化的方案。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受限於本身的知识、能力,或者能接触的资讯是有限的,所以人们未必能作出使自己本身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因此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认为基於生理、心理的限制,而引起认知限制、动机限制及两者间相互影响的限制,即所谓「有限理性」[20] 。

  
  新制度经济学承认人本身因为资讯的不完全而产生的有限理性,但是并未着墨於传统经济学的选择科学(science of choice),反而,新制度经济学者将有限理性的概念应用在契约科学上(science of contract)[21],认为任何复杂的契约因为资讯的不完全,无可避免地将成为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

  
  2.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在经济学分析中对於人的行为特徵作了新的界定,他认为经济生活中的人,总是尽最大能力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也正如同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言,市场上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每个人对於私利的追求,经过市场竞争後,能使得社会上效益达到极大化。然而当「利己」的同时,也可能不惜「损人」,因此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使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一旦人们行为违反法律,则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威廉姆森把人一有机会就可能「损人利己」的本性,称之为「机会主义」。

  
  人们此种「机会主义」的本性,直接影响到以私人契约为基础的市场效率,在追求自立的前提下,市场上交易双方不但要保护自身利益的追求,更要随时提防对方可能损人的行为。也因此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对本身资讯的揭露有所保留,交易双方都摸不清对方底细,亦不敢贸然以对方所提的资讯作为交易的基础,而必须以自身可得的资讯作为交易基础,在此种情况下,也产生了资讯不对称的问题。在订立契约时,可能存在逆选择(Adverse Hazard)、欺骗(cheating)的问题,而在订立契约後,又可能产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拿翘(Hold-up)的风险,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原先订立契约所需的交易成本提高,若交易越复杂、专属性越高,其所对应的交易成本也就越高,一切足以提高市场上交易成本的因素,都是透过人们机会主义的行为,具体转化为交易成本的提高。

  
  二、组织内的不完整契约架构

  
  了解威廉姆森基本行为假设後,接续我们将要进一步探究在组织内为何会产生不完整契约?缔约双方在进入缔约过程通常会面临一项难题,他们想要在事前拟定完善的契约,以最大化缔约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希望所拟订的契约,在事後面对不确定未来时,能够有效地解决双方可能面临的问题。但是不确定的未来与资讯的问题,往往为达成上述目标最主要的障碍,因为这些「不确定性」(uncertainty)的存在,缔约双方无法轻易地拟定出能最大化双方投资利益,以及能够适当解决未来多变情况的契约。

  
  从理论上来看,最佳契约应该是一份「完整契约」,也就是说当事人将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所发生的风险作妥适分配,均做出钜细靡遗的约定。然而,跨期性交易实多具「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无法预测未来所有可能会发生的事,从而当事人必须退而求其次,缔结「不完整契约」。契约之所以不完整,有时是因为当事人明知世事难料而刻意留白,有时也可能是人算不如天算而疏漏约定。他认为因人们有限理性而导致契约的不完整性,以及人们机会主义的本性而产生违约的风险,使得新制度经济学必须预测到底何时契约风险会产生,以及如果此种风险产生时,该采用何种管理架构去解决问题[22]。

  
  「契约」观点在威廉姆森的理论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他认为过去法律经济学学派在分析法律制度时,系援用传统经济学观点,将经济学视为一门「选择的科学」(science of choice)。他认为此种观点过於狭隘,导致经济学理论将研究重心至於生产计画与消费理论上,因此无人能揭穿厂商的神秘面纱,一窥其中堂奥。为了突破这个障碍,他另辟蹊径,将「契约的科学」(science of contract)纳入他独创的分析架构中,以补充传统经济观点之不足[23]。他进一步将「不完整契约」的概念援用於公司组织内,他认为每一个治理架构都系由一套不完整契约来加以支撑,从而可以进行组织性的分析与比较。

  
  应注意者,此处所称「组织内的契约」与严格法律所定义的契约,涵义不尽相同。依民法规定,契约需由「具有不同人格之当事人」间,「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方得成立,此外当事人一方违反法律定义上的契约时,他方当事人可透过法院来请求强制履行。反之,威氏所称契约系存在於一个组织之内,违约纠纷系存在於组织内部部门间。此外当组织内契约衍生纠纷时,并不会诉诸法院解决,而是透过上下隶属关系来解决纠纷。他将这种透过组织内部阶层来解决纷争的现象,生动地描述为商业组织的「宽容法则」(law of forbearance)[24]。威氏这种观点与法唯实主义者观点互相呼应;前述Llewellyn「契约是一种结构」的观点,即其着例[25]。是故,威氏所指契约其实是一种「譬喻」,如同政治哲学家(如卢梭)将「社会契约」概念用於解释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一样,是广义的契约概念。依此观点,契约就是透过互相拘束、互相合作,以达到共同目标的机制。

  
  三、以交易为分析单位

  
  威廉姆森主张应以交易为分析单位,多数契约的执行都是面对未来不确定性,契约应视为组织架构,而交易本身会受到契约特性(attribute)的影响,包括专用性资产(Asset specificity)、交易频率(Frequency)、不确定性(uncertainty)等因素[26],都会影响到交易成本的高低,进一步影响应采取的管理模式,以下将分别就这三项要素作简单说明。

  
  1.专用性资产

  
  在自由经济社会中,利用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决定比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再根据比较利益而专业(specialization)、分工生产,生产之後再从事交易,使双方利益达到最大化,因而市场机制慢慢浮现。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分工的发展,出现了使用日益专一的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愈具有专属性,则制造费用则愈能压低。一般常见的资产专用性有三种,一种是资产本身的专用性,例如特殊设计能够在一次加工就完成某个物件的设备;第二为资产选址的专用性,例如为了节省运输费用,通常厂址的选择大都以原物料产地为主,然而一旦兴建完成,则迁移相对困难,所需的费用也相对较高;第三是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例如企业培养雇员,在其产业中累积与产业相关的丰富经验,对於企业而言,重新训练雇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或费用,而对此雇员而言,他的经验和技术也只能在企业中发挥,故雇员对於企业而言,则是具有专属性的资产。

  
  专用性资产的出现,大幅提高了企业对於交易夥伴的依赖性,资产的专用程度越高,专用性资产本身的价值也就越大,也容易因其交易相对人机会主义行为使企业本身造成损害,若交易相对人不愿继续保持交易契约,甚至违反原先的约定,将可能使企业本身专用性资产蒙受重大的损失。因此,拥有专用性资产的企业,一方面可适时降低生产费用,但另一方面来看,若过度依赖市场,将提升自己的交易成本。所以当资产专属性越高时,双方交易当事人为了避免交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会偏向签订长期的供给契约。

  
  2.交易频率[27]

  
  所谓交易频率所反映者,系同一类交易所能出现的次数,可从时间连续上表

  
  现出交易状态,交易双方的熟悉程度会影响到交易频率的高低。当双方已经建立某程度的信任关系後,交易双方交易次数也会随之增多,除此之外,该物品的特定某程度也会影响到交易频率,例如柴、米、油、盐、酱、醋、茶等日常消耗品消费频率相较於电视机、冰箱、冷气等耐用品,就会有所差异。

  
  交易频率越高,则交易双方针对契约的条款、产品品质的要求、产品价格等议价成本也随之升高,同时,企业为了组织和管理双方交易活动所支出的管理成本也升高,交易频率的升高使得企业会将该交易的经济活动内部化,以节省企业的交易成本。

  
  3.不确定性[28]

  
  威廉姆森同时认为经济社会中的发展变化都是诡谲多端,难以预测的,人们

  
  不可能完全准确预测未来的局势,未来的情势充满着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也可归因於环境不确定性(Environment Uncertainty)以及行为不确定性(Behavioral Uncertainty)。

  
  环境不确定性,系指人们必须要在无法预期的环境状况下作出决策,包括本身技术(technology)以及消费者需求(demand)等,都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很难估计外在环境变化,环境不确定性增加了企业决策失败的风险,使企业很难估算各种策略可能的成本和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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