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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的应用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考察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的关系, 是因为在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中可能既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 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 这两方面的因素同时集于一身, 此时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因其证明力的不同方向而发生直接的对抗。我们所要考察的也正是这种对抗中所存在的规律性的东西, 当然这里的考察都是以控制条件已经成立为前提。这种对抗可能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表现为共生关系时, 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 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存在于同一客观行为或客观事实中, 并已经确定了控制条件的成立, 因而对抗只发生在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我们认为在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的主导作用时, 应当优先考虑影响失控条件的消极因素在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中的作用, 而且这种优先性的丧失只能基于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的主导地位的确立。这所以做这种考虑, 首先, 是因为定罪的特殊功能, 作为被判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载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承担可能的刑罚后果的法律义务, 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确认当然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 至少应当能够合理排除与之相反的可能性, 这是与司法机关行使权利相对应的责任的承担, 同时在对抗中必须无条件承担不利后果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的一方, 也应当在某些方面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其次, 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存在于同一客观行为或客观事实中, 两者之间不具有相互印证的功能。第三, 在刑事诉讼中, 对于提出主张一方而言, 存在并能够证明与之主张相反的可能性的依据时, 该依据也应当是其必须合理化排除的内容, 反之, 对于提出主张一方的相对方而言, 客观存在并能够证明与提出主张一方主张相反的可能性的依据也应当具有证明的优先性。因而, 在这里我们将影响失控条件的消极因素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优先考虑的主导因素, 也可以作为是定罪以证明为基础的具体体现罢。


  

  (2)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表现为非共生关系时, 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 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存在于不同的客观行为或客观事实中,并已经确定了控制条件的成立, 因而对抗也只是发生在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我们认为在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影响失控条件的消极因素的主导作用时, 应当优先考虑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在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中的作用, 而且这种优先性的丧失只能基于影响失控条件的消极因素的主导地位的确立。这所以做这种考虑的主要原因就是, 影响控制条件的因素与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之间已经相互印证的关系, 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的证明力当然也就优于影响失控条件的消极因素, 除非行为人能够提出新的证据排除影响控制条件的积极因素与影响失控条件的积极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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