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的应用
王占洲
【全文】
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 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 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 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但是这种划分仅仅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标准的设置角度来认识两者在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虽然也反映了两者的关系, 但这种关系只是一种总体界定, 在具体分析时这种界定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心理态度所特有的认知间接性和影响复杂性的特点, 也使得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可能绝对无误地重现行为人行为当时的内心思想在很多时候我们也将其称为全真再现, 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不合理的可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与否时必须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其自身的条件以及其它已存在的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这种分析的关键在于各证判断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对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与否的影响力, 同时还必须考虑各判断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将这种证明过程完全的表述出来, 但当判断结论受到质疑时, 则应当公布这一证明过程, 以保证对方能够有针对性的实现自己的抗辩权利。
因而, 在判断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仅仅有判断标准是不够的, 还必须要解决判断标准的应用问题。为了便于在判断过程中对各种因素的应用, 我们依据各种客观存在的因素对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作用, 将其分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和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是指足以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或者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确认的因素, 如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履约能力的恶意缺失、对权利人间接控制状态的直接否定或割裂、行为人恶意不履行义务等等; 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是指足以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或者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排除的因素, 如行为人充分的履约能力、对权利人间接控制状态的直接否定或维持、不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等。同时从概率角度主要讨论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影响等等问题。希望能够以此为基础更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