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前提条件与决定条件的关系
一般来说, 控制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前提条件, 失控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决定条件,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确证发生在后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与发生在前的影响控制条件的因素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首先, 控制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前提条件。因为特定的犯罪目的绝不可能存在于合法行为的载体之上, 从逻辑上讲,我们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必先证明其事实上具有非法的实行行为、非法行为的预备行为或者意图实施非法的行为, 这就直接决定了影响控制条件的因素是我们必须首先进行分析判断的内容。要想准确理解这一点, 必须特别注意非法取得与非法控制的区别, 取得是一个特定的动作, 而控制则是占有这一客观事实状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非法取得肯定导致非法的控制, 但合法的取得却并不一定导致合法的控制。有学者认为只有非法占有目的系产生于贷款人交付贷款之前且符合其他要件的,才能按贷款诈骗罪论处。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虽然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目的, 却是产生于依合同取得贷款之后, 故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只属于借贷合同纠纷。对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是有问题的, 理由有: 一方面,这种认识的基础存在问题, 其错误地将取得理解为占有的全部, 但事实上取得贷款只不过构成贷款行为整体的一个特定的动作, 我们不能将贷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对贷款的非法控制仅仅局限于取得贷款之前或是取得贷款的过程中, 对于一个特定的犯罪目的而言只一个时间限制, 那就是必须发生在行为当时, 而贷款行为显然不仅仅是取得贷款的行为,取得贷款、依约经营贷款、归还贷款等等行为构成了完整的贷款行为, 在整个贷款的过程中都可以发生对贷款的控制及占有, 当然也就不能排除行为人在取得贷款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另一方面, 控制是占有这一客观事实状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控制由取得所引起, 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其法律性质的判断上, 问题却并不如此简单, 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其与取得之间的关系。非法取得肯定导致非法的控制, 取得是控制的前提, 前提非法时由该前提所引发的结果当然也是非法, 就如同对于非法取得的财物, 无论事后用作正常经营也好还是用于慈善事业也好, 都不会影响其控制状态的非法性。但合法的取得却并不一定导致合法的控制, 因为控制存在着不同的样态。对于简单控制而言, 取得的合法性决定控制的合法性, 如甲因买卖行为合法取得1000元, 其以后对该1000即为合法控制, 但对于复杂控制而言, 取得的合法性则不能决定控制的合法性, 如乙因贷款合同合法取得1000元贷款, 但在取得贷款后故意违反合同对贷款用途的约定, 将其用于违法犯罪或者银行不认可的行为, 则对该1000元的控制仍然为非法控制,因为对贷款的控制往往都是附条件的控制, 当条件不合法时, 也不能确认控制的合法性我们认为简单控制是指只以单一样态存在的控制, 如单一的直接控制, 行为人取得合法则控制也合法; 复杂控制是以多种样态同时存在的控制, 如同时存在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此时控制的性质要受到所附条件的制约,行为人取得合法, 但不能满足控制条件的合法性要求, 则控制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