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的应用

  

  首先, 在只存在直接控制的金融诈骗罪中, 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均表现为共生关系。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就属于只存在直接控制的金融诈骗罪, 在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中, 行为人对财物非法控制的同时并未伴随着权利人对财物的间接控制, 只要有非法控制就意味着失控的存在, 只要有对非法控制的追求也就有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有效控制的追求, 这就如同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等, 失控就是非法控制从另一个角度的直接反映。例如, 甲谎称自己拥有一辆汽车, 并用已经报废的汽车牌照、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 然后向公安机关报假案, 谎称自己的汽车被犯罪分子抢劫, 并以此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5万元。本案中, 甲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就同时反映了对控制和失控两方面的追求, 因为在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过程中,保险金的支付即同时确认了投保人对保险金的控制和保险人对保险金的失控, 而不会像集资或贷款等行为那样, 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是同时存在的。


  

  其次, 在同时存在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金融诈骗罪中, 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只在部分情况下表现为共生关系。一般来讲, 同时存在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金融诈骗罪中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分别存在于不同的载体中,但在特定情况下, 也会在同一客观行为或客观事实同时反映出来。例如, 乙在从银行获得100万元贷款后, 故意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或者隐匿、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银行的贷款。在本案中, 即便乙最初没有骗贷的预谋, 合法的取得了100万元贷款, 我们仍然可以确认乙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因为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在乙逃避返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属于共生关系。在贷款行为中, 依照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控制才是合法的控制, 而乙的行为与此完全不符, 其行为已由合法的取得转到了非法的控制, 上述故意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的行为均直接反映了其对非法控制的追求。同时, 这些行为以排除银行对贷款的间接控制为主要内容, 因而也直接反映了乙对使贷款完全脱离银行有效控制的追求。据此,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 影响控制条件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也表现为共生关系。


  

  2.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的关系


  

  在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体系中, 失控条件既表现为可变量也是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决定性条件, 鉴于失控条件本身及其影响因素的复杂性, 我们认为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件是需要判断分析的主要内容。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的关系是指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的作用力方向不一致时, 两种因素之间的效力优先性问题除此之外的情形应无考察的必要, 因为当作用力方向一致时只存在作用力简单相加的问题, 例如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均为积极因素或者消极因素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